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在日常生活中,房屋买卖应该算是比较常见的一件事了,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为了明确房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达成一致的条件后都会选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时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合同的生效时间该从何时算起。所以,我们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来帮助您了解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时间。
  
  一、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自订立合同之时成立并生效。但也存在如下例外:
  
  
  1、若买卖双方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则买卖合同自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基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特殊性,买卖中的商品房所有权,即产权应在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转移给购房人。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仅是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它仅影响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来看,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才生效。
  
  二、何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认定无效。
  
  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4、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主要包括转让(含买卖)下列房地产: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权属有争议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通过我们的介绍,您应该了解到,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时间一般是合同签订的时间,但如果合同里规定了生效时间,就要依合同里规定的时间;另外,如果法律法规还规定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就得要办理好手续之后才能生效。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在现代这个社会,大家都明白的是,租房是很多年轻人都会选择的一
      在现代这个社会,您都明白的是,租房是很多年轻人都会选择的一种方式,这是因为很多年轻的人还没有经济能力购买房屋,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就会选择租......


·商标变更费用是多少
      商标变更费用是多少?有什么规定一、注册商标可能缴纳商标变更规费商标变更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受理变更费为500元人民币。二、商标变更类别......


·醉驾取保候审基本就判缓刑了吗
      一、醉驾取保候审基本就判缓刑了吗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是不是可以判处缓刑,由司法机关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和犯罪人的基本情况决定。司法机关认为符合......


·一、有关抚养费之事的数额一般是怎么确定的?
      一、有关抚养费之事的数额一般是怎么确定的?①子女的实际需要;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


·我国当前的经济市场是一个相对开放的环境
      我国当前的经济市场是一个相对开放的环境,目前最为普遍的经济关系即为雇佣关系。在入职的过程当中,为了避免自身的法律权益受到侵犯,同时也是为了更......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协议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协议用人单位在员工工作一段时间后,通过全方面观察的员工的工作处理方式,发现员工不适合单位的岗位工作,或员工在工作期间,犯了......


·挪用公款罪时间怎么判定
      第一,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中的三个月,认定的起算点应是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只要财物一脱离本单位的控制,单位对资金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就......


·故意杀人罪定义是什么,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杀人这是法律和道德不允许的,杀害他人会受到刑罚处罚。当然杀人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两者还是很好区别的,那么故意杀人罪定义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


·河北省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河北省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是建设方确定承包方和施工方的主要方式。通过招标,可以选出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


·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的是什么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


·工伤死亡认定的标准
      工伤死亡认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死亡一般属于工伤死亡,但是也有较为特殊的情形。具体属于工伤死亡的情形有: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