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开庭坐的地方当事人因为不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而被告上法院的

开庭坐的地方当事人因为不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而被告上法院的,那么当事人是坐在被告席上。二、婚姻法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在离婚之后,由另外一方抚养子女的,那么对应的另外一方就需要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是全部的费用。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负担的费用和负担的时间,对于协商不成的,可以交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 .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应当在20%~30%之间,而又2个子女需要抚养的,那么抚养费应适当的提高,但是不能超过月收入的50%。父母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以按照当年总收入或者是父母所在的行业收入的平均值,参考20%~30%的比例进行确定。如果有特俗情况的,比例因当提高或者是下降。人民法院在审理抚养费的时候,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2. 未成年子女的实际开支3. 未成年子女所在地的生活水平4. 对于子女患病或者是残疾等特殊的情况,抚养费因适当的增加。三、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每月支付,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中,离婚之后,当事人都会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这样的情况比较多,因为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是可以节省要钱的时间,第二是为了应对不确定的因素。人民法院在判决的过程中,因当查看另外一方是否是能力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和当事人的态度。当事人不愿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法院不会判决当事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如果另外一方存在下落不明或者是没有收入来源的情况,法院也可以判决,用另外一方的财物来抵消子女的抚养费。四、我国婚姻法第21条的对于抚养费的司法解释是,抚养费是指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患病期间的医疗费和以后的教育费等费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区别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区别一、破产撤销定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赔偿是怎样的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赔偿是怎样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赔偿是怎样的1、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所要购买产品相关信息的自由与权利。2、对于侵犯消费者知......


·遗产的接受与放弃
          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确立劳动关系上诉状
      确立劳动关系上诉状1,劳动纠纷中,劳动仲裁程序前置。即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再到法院提起诉讼。2,向法院提起确认劳动关系诉讼,需要......


·深圳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深圳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简单来说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达到一定数额的非法占有的犯罪行为。各个地方的立案标准也是不同的。那么深......


·股权收益权质押需要登记吗,有哪些相关内容
      股权收益权质押需要登记吗,有哪些相关内容?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有时会出现债务需要还,但是会出现现金不足无法偿还,会用其它东西抵债,其中有一种就......


·成都市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有哪些?
      成都市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有哪些?(1)质量监督站质监站是代表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行使政府对成都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业务上受省......


·房子的购买者享大量权利,有房子的使用权和其他一些权利,租房者
      房子的购买者享大量权利,有房子的使用权和其他一些权利,租房者的权利是否与购买者不同,他们享有的权利难道低于购买者一等,租房者和购买者的权利是......


·不签合同双倍工资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不签合同双倍工资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不签合同双倍工资诉讼时效规定是一年时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


·民法总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是什么?
      民法总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是什么?民法在我国有着很重要的地位,是法治社会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依据,和人民的切身利......


·二手商铺贷款过户流程怎样的?
      二手商铺贷款过户流程怎样的?对于二手商铺贷款过户的流程如下,每一步都不可或缺,要仔细按照相应的手续进行二手店铺的贷款流程,确保能够贷款与交易成......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