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再次打人会被拘留多久?

再次打人会被拘留多久?
  
  一、再次打人会被拘留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打架斗殴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打架斗殴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判刑的。按照下面的条款判处。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对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1)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伤害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一定伤害的,则不构成犯罪;
  
  (2)本罪故意伤害的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自伤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其他罪,如军人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自伤身体的,应按照刑法第434条的规定,以战时自伤罪论处。
  
  2、构成本罪的伤害程度限于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轻伤以下的轻微伤和一般的殴打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重伤、轻伤、轻微伤区分的标准,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为.
  
  3、本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因伤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伤或者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本罪。
  
  4、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其他罪论处的故意伤害行为,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在生活当中有很多的地痞流氓,对于这部分人来说可能进进出出看守所就已经是家常便饭,由于对情节轻微的打架事件,不能直接上升到刑事犯罪,所以很多时候法律上也只能用治安处罚这种强制性的措施来惩戒三番五次违反治安秩序的这些违法人员,不过,对有些人来说,这种惩处手段也确实难以起到惩戒作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建筑地面工程质量混凝土验收标准是什么?
      建筑地面工程质量混凝土验收标准是什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使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的正常进行,从而保证整个建筑工程的使用质量。建......


·合同诈骗举报应该到哪个部门?
      合同诈骗是一种诈骗形式,主要是利用伪造文书或证件的方式,非法取得相关权益,合同诈骗给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失,危及公共财产的安全。公民有......


·飙车致人死亡应以何罪处罚
      飙车对于造成公众生命、财产损失的行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取保候审必须回户籍所在地吗
      取保候审不是必须回户籍所在地。是否要回户籍所在地应根据取保候审决定的相关内容来确定,如果是由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监管的,则应回到户籍所在地公......


·合同无效时应该怎么处理
      合同无效时应该怎么处理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59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


·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
      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是特定的社会群体,由于私募基金投资关于这投资人的利益,故而私募基金单位对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的......


·一、离婚的孩子的抚养费谁来承担?
      一、离婚的孩子的抚养费谁来承担?抚养费由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承担,婚姻法第37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


·商标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
      商标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商标所有人对所申请的商标具有商标权,也是对商标的专用权,现在商标所有权人可以对商标专用权通过质押进行贷款,可是如......


·公司能否辞退孕妇期女职工?
      可以辞退,单位无故解除孕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并且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照本人在单位工作......


·房屋转租注意哪些问题
      对于承租人来讲,可能在租赁了房屋之后,因为自身一些原因而无法实际居住那么久,此时又不能提前退房,于是就想将房屋在租赁期限内转租给别人。此时有......


·幸福的家庭家家相似
      幸福的家庭家家相似,不幸的家庭各各不同。不幸的家庭不但夫妻双方感到痛苦,对于孩子也更是一种折磨。随着思想文化的日益开放,越来越多的人可以接受......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