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青岛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青岛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仅做参考)1、拆迁补偿:根据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23条规定:(1)就地房屋补偿的:被拆迁套内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公滩面积 10平方米 公摊面积比例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2)实行货币的:按上述计算的应补偿面积×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2、搬迁补助费:(1)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2)选择房屋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超出协议约定期限的,按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逐月计发。(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一并支付上述费用。二、青岛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规定1、房屋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房屋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2、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3、基于房屋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有很多当事人并没有预估到相关材料证明是件很复杂的事情,临到限期,匆匆估算企业内的设备数目,对因拆迁而引起的设备迁移费、哪些设备迁移动是损害设备价值的没有进行精细的清点核查,而使被拆迁企业、承租企业在安置补偿时相当被动。房屋如果进行拆迁的话,那么它的补偿费用标准,一般情况下都是需要按照被拆迁的面积以及公摊的面积来进行计算的,有一定的比例,而且如果在搬迁的过程当中,它存在着一定的运输费用,那么对于这些费用也是需要进行补偿的。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离婚后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
      离婚后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一、离婚后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符合规定可以。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在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是可以更改的,一......


·离婚时怎样才能使房子完全归孩子所有
      离婚时怎样才能使房子完全归孩子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


·现在还有他项权证吗,有什么作用
      现在还有他项权证吗,有什么作用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者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权利,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证由他项权......


·土地使用权证明怎么开
      ?我们居住的房子通常都有房产证和土地证这两个证,这是每一所房屋的身份证,可以证明你是这所房屋的所有者,那么土地的使用权证明要怎么开呢?下面律图......


·迁户口需要户主本人一起办理吗
      不需要。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


·根据民法规定高空抛物怎么赔偿?
      根据民法规定高空抛物怎么赔偿?一、根据民法规定高空抛物怎么赔偿?根据民法规定高空抛物的赔偿规定的话,是应当按照实际所造成的一个损害来进行一......


·摁手印对用哪个手指有要求吗
      摁手印对用哪个手指有要求吗一、摁手印对用哪个手指有要求吗?按手印时具体用哪个手指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


·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加工承揽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加工承揽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除了其他合同订立中经常产生的问题外,还包括商业秘密、技术材料、留置条件、保......


·缓刑考验期满还要执行原刑罚吗?
      在对犯罪分子判处缓刑的时候,也是规定了一定期限的考验期的,而一般在缓刑考验期满之后,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作出下一步的处理。那此时缓刑考验期满后......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书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书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随时”和“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两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但同时......


·公司债券在哪里发行,有何要求?
      公司债券在哪里发行,有何要求?一、公司债券的发行地债券的发行人、债务人是“公司”,而不是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这里的公司不是一般的企业,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