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劳动合同标准工时制度有哪些?

劳动合同标准工时制度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标准工时制度有哪些?
  
  工时制度即工作时间制度,据现有情况,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①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③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④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二、工时制度特点
  
  ①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②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三、不定时工作制
  
  ①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此类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这个特点使得工作时间无法固定的员工工作时间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能满足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因此只有不定时工作制可以做到最为灵活的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有效减少成本。
  
  关于劳动合同工作制的相关规定,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对工作者是起保护作用的,避免员工在工作的时候由于工作时间过长出现意外情况,工时制度有三个标准,员工可根据自己实际工作的情况来确定自己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失,如果受到损失可依法寻求保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一、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


·青岛市征地补偿标准
      青岛市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就是把国有土地收回用于公共事业,然而它往往伴随着一系列的问题,征地后的补偿安置就是其中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为了防止矛盾......


·检察机关如何实施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它作为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和侦查监督、刑事审判......


·在湖北诈骗立案标准是多少
      在湖北诈骗立案标准是多少?在湖北诈骗立案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湖北省关于诈骗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


·一、领养的子女有遗产继承权吗?
      一、领养的子女有遗产继承权吗?领养的子女有遗产继承权,领养的子女也是属于子女的范围之内,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


·净身出户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净身出户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净身出户就是离婚后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这样的协议一般在婚前就已经签订,表面看来是对爱情和权益的双重保障......


·一、离婚房子没过户能卖吗?
      一、离婚房子没过户能卖吗?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如果你希望不通过法院而离婚分割财产,那只能是双方自愿。其次,如果双方都能达成协议,那可以......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怎么认定?
      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怎么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1、“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


·信用卡诈骗由哪里起诉?
      信用卡由于可以透支以及在消费上的便利性,受到了许多人的欢迎,目前我国持有信用卡的人群十分庞大。但同时,信用卡诈骗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个人如果涉......


·离职补偿金中平均工资加班费规定是什么?
      离职补偿金中平均工资加班费规定是什么?1、经济补偿中不包括加班费,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


·扬州征地补偿最新政策是什么?
      扬州征地补偿最新政策是什么?城市要发展就要进行土地建设,在我国土地公有制的背景下,没有任何人可以拥有私人土地,拥有的只是土体使用权而已。当政......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