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自首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自首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自首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自首有以下的表现形式:
  
  (一)犯罪以后的人主动向有关单位投案的;
  
  (二)犯罪以后的人因病伤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
  
  (三)罪行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单位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
  
  (四)罪犯在逃跑的,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或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五)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本意,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其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自首。实践中称之为送子归案。
  
  (六)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视为自首。对于同案犯的自首,在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外,还应交待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才能认定为自首。这些并非涵盖一切自首的法律行为。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是:
  
  (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从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根据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与有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2、经查实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
  
  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4、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5、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6、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7、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犯罪人的投案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真心悔悟,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是因为亲友劝说,有的是由于潜逃后生活所迫。自动投案意味着犯罪人自己主动投案,但任何投案都必然基于一定的原因,不要将引起犯罪人投案的原因看成是犯罪人被迫的结果,不要因为出于争取宽大处理或生活所迫的动机而否认投案的自动性。但是,下列情形不能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先投案交代罪行后,又潜逃的;
  
  2、以不署名或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司法机关或报刊、杂志社的。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
  
  在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2、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3、由于客观因素,不能全部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也应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如果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者以交代轻罪达到掩盖重罪的目的的,就不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4、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者更正、补充某些事实的,应当允许,不能将这些行为视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5、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作为一般共同犯罪成员的犯罪人,如果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必须交代自己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行,否则对“自己的罪行”的供述不可能“如实”;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尤其是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如果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必须交代整个共同犯罪的全部罪行,否则其对“自己的罪行”的供述也不可能“如实”。特别要注意的是,有的犯罪人出于掩护其他共犯人目的,有预谋地投案包揽共同犯罪的全部责任的,不能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自首是每一个犯罪人员都该做的事情,只要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有自首的表现,就有机会向法院进行申请减轻自己的罪行,所以,犯了错误一定要好好的承担该有的责任,只有把问题都解决了,那么就有可能更好的处理自己的事情。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最迟什么时候要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
      最迟什么时候要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拘役三月缓刑三月具体是什么
      拘役三月缓刑三月具体是什么缓刑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怎样的?对于那些生产产品的企业机构,若其生产的产品,没有质量的保障,不仅会损害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会导致民......


·已经出租的房屋还可以出售吗
      已经出租的房屋现在又想要卖掉,是在现实生活中会经常出现的情况,而且因为房主卖掉自己租赁的房屋发生纠纷的情况也不在少数,那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传播淫秽物品多少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传播淫秽物品多少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一、传播淫秽物品多少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传播淫秽物品非法盈利在一万元以上的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办理......


·自行开垦的荒地,村里有权分配征收补偿款吗?
      一、自行开垦的荒地,村里有权分配征收补偿款吗?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开垦的荒地原则上还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土地,对开垦的荒地进行征收的......


·疫情期间劳动用工政策是什么?疫情期间复工可否加班?
      疫情期间劳动用工政策是什么?疫情期间复工可否加班?一、疫情期间劳动用工政策是什么?企业应当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对于职工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


·一、公司解除合同需要支付注销试用期代通知金吗?
      一、公司解除合同需要支付注销试用期代通知金吗?试用期属于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无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劳......


·疫情期间在家办公有工资吗?
      疫情期间在家办公有工资吗?疫情期间在家办公工资标准?在延迟复工期间,如何计算在家休息或在家工作的工资,并不统一。一些地方法规规定,在延迟返......


·一、两人分居好久可以自动离婚?
      一、两人分居好久可以自动离婚?我国婚姻法上还不存在自动离婚的情形,离婚毕竟需要法定程序,须双方去民政局协议离婚,或者法院判决离婚,有些夫妻......


·办理房屋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众所周知,二手房的交易需要办理过户手续,而房屋的过户实际上是一种产权的转移,但是由于房屋的特殊性,所以很多人对于过户的具体规定并不了解,那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