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国家赔偿法时效补充重新计算的情况是什么?

一、国家赔偿时效补充重新计算的情况是什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被要求确认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二、当事人如何申请国家赔偿?1、首先,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2、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以及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3、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综上所述,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职或者违规导致公民利益受损的,国家承担赔偿的责任,是赔偿主体。一般来说,申请赔偿的有效期是两年。但是遇到特殊情况导致时效中止的,等不利因素消失后,应该重新计算。公民应当尽快的准备材料向法院提出赔偿要求。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为啥退税?
      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为啥退税?1、2020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低于6万元,但是平时却缴了个税。2、2020年度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但是却没有通过扣缴......


·犯罪未遂成立条件都有哪些
      犯罪未遂成立条件都有哪些成立犯罪未遂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


·一、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和入职日期必须要一致吗?
      一、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和入职日期必须要一致吗?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的起始日期和后面签订合同的时间可能是一致,也可以不一致。这取决于合同是何时签订的......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如何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如何规定?对于政府工作人员犯错我们国家是对此有着相关的审查办法和处罚办法的,那么就是行政处罚裁量权。每一个地区都......


·什么是抛弃先诉抗辩权?
      什么是抛弃先诉抗辩权?人们在生活中会与他人产生多种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就是其中一种。许多时候债务人会请机构或者其他人为该债务作担保,提高可信度......


·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曾几何时,国家赔偿在我国反而也成了一种比较敏感的社会话题了,因为人们始终会觉得国家赔偿法是暴露出了目前我国司法制度方面存在着一些弊端的。但实......


·刑事自诉案件是否开庭?
      刑事自诉案件是否开庭?对刑事自诉案件是开庭,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


·一、共同生活财产分割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一、共同生活财产分割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1、递交诉讼状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试用期有下列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试用期有下列规定:(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


·走私制毒物品罪怎么认定?
      众所周知,走私制毒物品是犯罪行为,我国不少犯罪分子靠走私制毒来谋取暴力,甚至一些青少年也在一些人的引领下走上了这条不归路。在某种程度上,这是......


·股权比例46与股东权益有什么关系?
      股权比例46那么相对于的股东享有自由保护的权益,具体各股权比例与股东权益的关系如下:股权是股东利益最直接的体现,持有一定的股权比例意味着股东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