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医疗服务合同履行期限

医疗服务合同履行期限 一、合同履行期限问题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是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该界限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违反该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计算。在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就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时间。
   《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交付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2、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3、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
  4、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 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以上就是我们对“医疗服务合同履行期限”问题的回答。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双方一般会在合同中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如果对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双方都有权要求终止合同,但是应该给对方准备时间按,最好进行协商处理。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区别是什么?
      当事人在打官司的时候,经常会委托律师来帮助自己,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最有可能。而有的情况下,叫律师是辩护人,有的情况下又是诉讼代理人。那究竟这......


·公司涉嫌偷税漏税找法人么
      一、公司涉嫌偷税漏税找法人么?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代表了公司法人的意志,涉嫌逃税罪,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由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涉案高管承担......


·劳务派遣和正式员工区别在哪
      劳务派遣和正式员工区别在哪一、劳务派遣和正式员工区别在哪1、签署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同。正式员工是劳动者与工作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工作单位缴......


·公司用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众所周知,当我们需要租赁房屋的时候,是需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那么公司用房屋租赁合同和住宅用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有什么不同,相信大多数人都不太......


·投标保证金
      1.根据投标人须知第9条的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


·老人还在立遗嘱要怎么立?
      老人还在立遗嘱要怎么立?一、老人还在立遗嘱要怎么立?老人还在立遗嘱有书写能力的可以自己书写遗嘱,自书遗嘱的要求是: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如何举报信用卡诈骗犯?
      一、如何举报信用卡诈骗犯?信用卡诈骗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后移交检察院公诉,经法院审判确实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


·假释和减刑的区别是什么
      一、假释和减刑的区别是什么减刑与假释的区别主要有:(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


·刑法中关于串通投标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关于串通投标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什么?《刑法》中关于串通投标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鉴定哪些项目?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鉴定哪些项目?1、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2、工伤职工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鉴定3、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4、工伤......


·分公司的公章的合同章有法律效力吗?
      分公司的公章的合同章有法律效力吗?是有的;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有效,合同专用章只是履行公章的部分职能,只能在与客户签合同时有效。公章代替合同章......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