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合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
一、医疗费
1、如产生了医疗、抢救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发票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死亡赔偿金
(一)受害人年龄在60岁以下
1、城镇标准:21024元×20年=420480元
2、农村标准:7161元×20年=143220元
(二)受害人年龄在60岁—75岁之间
1、城镇标准:21024元×【20-(受害人年龄-60)】
2、农村标准:7161元×【20-(受害人年龄-60)】
(三)受害人年龄在75岁以上
1、城镇标准:21024元×5年=105120元
2、农村标准:7161元×5年=35805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丧葬费
1、丧葬费=44601÷12×6=22300.5元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约80000元
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被扶养人年龄在18岁以下
1、城镇标准:15012元×(18-被抚养人年龄)÷对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
2、农村标准:5556元×(18-被抚养人年龄)÷对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
(二)被扶养人年龄在60岁—75岁之间
1、城镇标准:15012元×【20-(被抚养人年龄-60)】÷对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
2、农村标准:5556元×【20-(被抚养人年龄-60)】÷对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
(三)被扶养人年龄在75岁以下
1、城镇标准:15012元×5年÷对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
2、农村标准:5556元×5年÷对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综上所述,根据上文 《合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可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此外,根据个人情况不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数额会存在差别,还要根据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计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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