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行政复议答复时间是多久

行政复议答复时间是多久在有关部门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如果是可以接受处理的情况,会在五天的时间之内,去审查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如果有一些特殊的情况,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之内,不能够做出关于行政复议的决定的时候,经过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准许之后,可以对审批的时间做一个适当的延长。与此同时,要去通知申请人本人,那么延长的期限也是有时间规定的,最长也只能在三十天以内,这样的期限以内。相关部门做出了行政复议的决定之后,当行政复议的决定书送到当事人的手中的时候,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也就达成了。如果是不能够接受处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相关部门会以书面的形式去通知当事人,如果经过相关部门的查验,发现该申请虽然不属于本机关的处理范围,但是属于别的机关管辖,可以去通知申请人本人,让其去属于管辖范围的机关部门办理行政机关复议申请。如果是属于县级的人民政府部门,在接受当事人的申请之后,如果确认该申请是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应该在七天之内的时间里面,把该申请转送到其他相关机关部门去处理,同时还要去通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什么是善意取得留置权
      什么是善意取得留置权什么是善意缺德留置权?《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物当然应当是债务人......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多久呢?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多久呢?人有寿命的长短,在我国土地的使用年限也是如此。我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为了合理的利用土地,土地使用者只能在土......


·房屋他项权证过期2年后有效吗?
      房屋他项权证过期2年后有效吗?一、房屋他项权证过期2年后有效吗?他项权证过期2年后有效,可以对抗第三人。只是超过2年后没有了向法院主张权利的权......


·看守所打钱对方知道吗
      去看守所给犯人打钱,是有上帐手续的,一般是三联单,即底联、上帐联和给犯人一联,而且要求上帐亲友签字,因此,犯人可以看到打钱人姓名的。拘留中心......


·高温费必须发吗,可以采取哪些防暑措施?
      由于一些工作即使是在高温环境下也是不能提供的,且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对人体是有损害的,所以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根据......


·离异后小孩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近些年来,爱情的保鲜时间越来越短,有些通过寻找新的激情让感情延续,但有些却走向婚姻的尽头,最终离婚,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财产分配,孩子抚养权以......


·劳动法加班时间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劳动法加班时间具体内容是怎样的?我国劳动者众多,所以我国法律特别重视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在劳动法中对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加班时间......


·陕西省高温补助是多少?
      每年端午过后不久,陕西就进入了高温天气,气温在几天内迅速攀升至30度以上,然而不论天气是否炎热,建筑工人、外卖或快递小哥、警察等特殊行业的职工......


·公司解除高管职务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了么?
      一些大型公司人浮于事,一些公司高管无法胜任相关职位,于是公司董事会对其解除职务。这里可能很多人会问,公司解除高管职务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了么?如......


·债权债务转让 债务人需盖章吗?
      债权债务转让需要债务人需盖章吗?一般来说债权人想要转让权利的,除根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以及已经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况以外,都可以转让。......


·工作过程中什么样的算工伤 一、工作过程中什么样的算工伤?
      工作过程中什么样的算工伤一、工作过程中什么样的算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