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单位犯罪判决书格式有固定要求吗?

单位犯罪判决书格式有固定要求吗?
  
  一、单位犯罪判决书格式有固定要求吗?
  
  单位犯罪判决书格式是有固定要求的。其内容需要包括:被告单位和诉讼代表人以及辩护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以及住所等信息;明确陈述案件相关内容;写明判决的结果不能有让人产生分歧或者模糊的字眼等。我们在正文会为大家做出详细的说明。
  
  二、应用说明:
  
  1、本判决书与“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的刑事判决书格式相比较,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一)首部
  
  1、本判决书仅适用于“双罚制”单位犯罪公诉案件,因此,“被告单位”项下另列“诉讼代表人”项。并需注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其单位的任职情况,已表明其行为与职务有关。
  
  2、诉讼代表人,是指代表被告单位出庭参加诉讼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若其亦被指控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则应由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人民法院也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3、当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时,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应当负刑事责任。制作裁判文书时,不再列单位被告。
  
  4、受案后判决前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则在首部写明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被注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内容,然后再写明其他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4、犯罪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资产重组情况的,应当追究原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承受原犯罪单位权利义务的新单位的刑事责任。制作裁判文书时,仍应以原单位(名称)作为被告单位,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在原单位名称后用括号注明“何时已变更为×××单位”字样;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二)事实
  
  1、本文书“经审理查明”的内容是针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犯罪的模式制作的;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应相应改动。
  
  2、叙述“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部分,可按照单位犯罪的具体情况一并叙述或分别叙述,但表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单位犯罪罪责以外的其他犯罪时,应单独列项。
  
  (三)理由
  
  依据刑法的具体规定,在论证犯罪构成的基础上,着重阐述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以及实行“双罚制”。
  
  (四)判决结果
  
  1、本文是针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定罪判刑、定罪免刑或者宣告无罪的模式制作的。若条件变化,如有的定罪判刑,有的定罪免刑,或者有的定罪判刑(免刑),有的宣告无罪等,则应相应改动。根据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原则,单位不构成犯罪的,除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另外犯有其他罪行,否则不得以犯罪论处。
  
  2、若出现首部第4项载明的情形,则判决结果的第一项应写为“对被告单位终止审理”,并在相应部分阐明终止审理的理由;第二项写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被告人作出的判决。
  
  3、人民法院对发生了分立、合并或者资产重组的原犯罪单位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罚金时,应当将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新单位作为被执行为;罚金超出新单位所承受的财产的,可依法在执行中予以减除。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可表述为“被告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元;鉴于该单位已于×××时被合并(或分立为等)×××单位,故该罚金向×××单位(新)执行。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刑应引用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5、若单位犯罪中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则文书名称改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其他相关部分亦作相应改动。
  
  6、制作本判决书时,可以参阅一审公诉案件使用普通程序用的刑事判决书格式及应用说明。
  
  单位的犯罪判决书的格式是有着固定的内容要求的,一般公安机关会提供。其中在陈述内容以及判决结果是必须保证用词准确,需仔细反复斟酌多人进行检验,不能出现让人产生歧义的字眼,否则很有可能引起其他不必要的误解与法律纠纷,影响判决结果的执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夫妻双方都在外且双方均起诉离婚规定是怎样的?
      为了生计,夫妻常年在外打工保障家里的生活开销,刚好夫妻二人分开去了外地,这就使得距离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那么这时候他们因为工作的原......


·离婚兄弟间债务妻子是否有偿还义务
      离婚兄弟间债务妻子是否有偿还义务?如果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妻子就有偿还义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既遂最多判多少年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既遂最多判多少年?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既遂最重的判刑标准是10年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


·成立犯罪预备怎么量刑处罚
      成立犯罪预备怎么量刑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应注意两点:1、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


·煤矿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煤矿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


·借款人无力还债该怎么办
      借款人无力还债该怎么办一、借款人无力还债该怎么办1、因借款人转移财产而无力还债借款人常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如果因此导致借款人无力还......


·法定监护人是孩子的父母
      法定监护人是孩子的父母,不是根据户口,如果孩子与父母异地或者父母不具备监护能力,可以由其他亲属代为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一、老人遗产子女分割的比例是怎么样的?
      一、老人遗产子女分割的比例是怎么样的?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


·一、买卖不破租赁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买卖不破租赁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1、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


·死刑复核辩护词的要点是什么?
      死刑复核辩护词的要点有哪些?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极刑,它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惩罚犯罪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具有不可挽救的特点。死刑辩护要点有以下......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包括哪些按照现行规定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包括哪些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