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监视居住的适用期限有多久

监视居住的适用期限有多久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不能离开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确有需要要离开的,应向执行监视居所的机关报告,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开。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遵过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无固定居所的,不得离开指定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三)接到传讯时准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二、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在哪里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由此可知,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我们认为,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 “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对于监视居住,这也是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一般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那么司法机关可以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这种措施。确定监视居住期限的时候,也要注意法律中规定最长为6个月,也就是最后确定的期限是不能超过法定的最长期限。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招标法释义的重要部分有哪些
      招标法释义的重要部分有哪些招投标对于许多建筑公司而言,是习以为常的工作内容。目前来说,我国招标法中规定了四大项目是必须经过招标程序的,这四大......


·私募基金是以什么形式存在?
      私募基金是以什么形式存在?一、什么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人们平......


·认罪后开庭做无罪辩护吗?
      一、认罪后开庭做无罪辩护吗?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


·北京协和医院医患关系如何解决
      北京协和医院医患关系如何解决一、医院医患关系如何解决1、强化政府职能。政府应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健全医保体制,......


·如果房产没有遗嘱怎么办?
      如果房产没有遗嘱怎么办?一、如果房产没有遗嘱怎么办?房产没有遗嘱,应该按以下方式继承:1、协商继承,也就是全部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协商一致达......


·一、无子女的老人遗产继承人有哪些?
      一、无子女的老人遗产继承人有哪些?《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放高利贷算非法集资吗?
      非法集资在生活中经常遇到,非法集资主要的特点就是在吸收大量的资金之后会直接跑路,也就意味着投资者的金钱将会被卷走,这样就会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


·公司偷税漏税处罚责任人是谁?
      公司偷税漏税处罚责任人是谁?对法人进行处罚,法人代表和财务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是需要根据公司偷税漏税的目的来确定的。一般的偷税漏税公司法人代表会......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收养法》将被废止。《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条件是什么?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条件是什么?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条件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


·试用期员工辞职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
      试用期员工辞职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试用期职工工资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申请劳动仲裁等的方式解决争议,要回......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