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市南区醉驾标准是什么?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5年之内不能考取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10年之内不能考取驾驶证,并且永不能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驾驶证,永久不能重新考取。
二、《刑法》对醉驾的处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的;
(三)驾驶校车或者客车,严重超载超速的;
(四)运输超出规定以内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后两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规定处罚。有前两项行为,同时又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三、相关司法解释对醉驾的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事故后逃逸,没有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醉酒驾驶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营运机动车并载有乘客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没有驾驶证,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检查,或者拒绝、阻碍检查但并没有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醉驾在交通管理的部门中规定必须承担责任,吊销驾照,甚至五年之内不能进行驾驶,醉驾属于意识紊乱的行为,一旦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判断,在驾驶过程中就会造成车辆的乱行,甚至会造成他人伤亡,进而不仅危害他人生命,甚至危害自己的生命。
综上所述,对于醉驾的后果的评定标准,不仅是要惩罚其酒后驾驶,其次还包括其造成的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来确定,主要分为未造成事故、醉驾运营类型车、醉驾普通车、造成事故等多种类型,来判定其惩罚标准。总之醉驾对于自身和他人都是有害无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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