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监视居住中固定住处的认定是什么

一、监视居住中固定住处的认定是什么?实践中,在适用监视居住措施时,对于“固定住处”的理解仍存在一些分歧,如犯罪嫌疑人临时租住的民房是否属于“固定住处”等。笔者认为,“固定住处”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固定住处必须是合法建筑物。首先,监视居住措施是国家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法律强制措施,这就要求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必须具有合法性。其次,建筑物的存在须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这样才能为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提供持续性保障。再次,建筑物须具有较强的封闭性。因为监视居住期间要求被监视居住人不得随意会见他人,只有具有一定封闭性的居住场所才能达到对被监视居住人限制相应自由的要求。二是固定住处以犯罪嫌疑人享有居住使用权为要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固定住处仅要求犯罪嫌疑人享有居住使用权,而不要求其享有所有权。如犯罪嫌疑人对该固定场所享有所有权而不享有居住使用权或者无法行使居住使用权的,则不能成为监视居住的固定住处。固定住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有偿租住的他人居所,也可以是无偿借用的他人居所。三是固定住处必须有较长时间的稳定性。民法中的“经常居住地”通常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监视居住中所指的固定住处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可连续居住1年以上,但应可连续居住至少6个月,且必须有相应的权利支撑为保障,如果是有偿租住,要求犯罪嫌疑人对租住的房屋必须拥有至少6个月的租用权;如果是无偿使用,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对犯罪嫌疑人的允诺使用期限必须至少6个月,并有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允诺作为证明。四是宾馆、酒店不应作为固定住处。在实践中,会遇到犯罪嫌疑人长期租住宾馆或酒店作为住处的情况,笔者认为,监视居住的重点在于执行机关可以有效地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监视,宾馆、酒店的公共属性使其具有极强的流动性,这使得执行机关很难实施有效监视。因此,不论犯罪嫌疑人租住宾馆、酒店时间多久,都不应将宾馆、酒店作为其固定住处。二、监视居住的期限一般是多久?(一)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二)在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三)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于监视居住固定住处的认定标准的详细规定,其实主要就是居住的地点是合法的,当事人有有居住权并且长时间都在此居住的。同时公安机关的监视权,也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在固定住所期间的一些活动,监视居住期间的外出等这也是处于被监视的状态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注册资本高低的影响有哪些
      注册资本高低的影响有哪些1、认缴制下,认缴资金虚高不再是企业实力的体现须谨记,注册资金越大,就意味着企业要承担着更大的责任。有些人可能会觉得注......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那么,......


·有孩子没结婚给抚养费吗?
      感情是善变的,谁都不能保证什么可以永恒。尤其是年轻人,更是容易一时冲动,在未结婚的情况下就同居并生下孩子,然后又感情破裂最终分手的下场。这时......


·户口本拆户需要什么手续
      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


·一、交通事故脚指头骨折怎么赔偿?
      一、交通事故脚指头骨折怎么赔偿?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应包括哪些方面?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应包括哪些方面?由于工程质量关系者人民的生命安全,故而各方单位都采取了一些措施,对会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进行防控,但尽管......


·企业改制行政诉讼需要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企业改制行政诉讼需要遵循的原则有哪些?由于企业在存续期间,与多方当事人都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故而要求企业在改制前,必须完成债务的清偿。但是有......


·导致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很多时候夫妻离婚都是因为感情变淡甚至感情破裂,而这主要也会体现在一些具体的情形上面,就包括一方出轨、有恶习等等。那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可......


·停止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的情形有哪些?
      《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


·养殖场搬迁该怎么样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工伤赔偿仲裁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工伤赔偿仲裁时效的概念和特征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是权利人通过申诉程序请求劳动争议......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