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离婚后对方虚构一堆债务要如何处理

离婚后对方虚构一堆债务要如何处理
  
  一、离婚后对方虚构一堆债务要如何处理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即如果夫妻双方是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不只要面临着偿还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财产重新分配的情形,而且其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2)离婚时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这是对离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行为的一种处罚。
  
  3、离婚后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离婚后发现对方离婚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诉讼时效:离婚后发现一方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的,可以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3)对于离婚后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时,也可以请求多分财产。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二、怎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时,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双方应当共同偿还。但是有时一方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以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谋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这种行为既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也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因而会受到民事制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重大疾病保险有哪些
      重大疾病保险有哪些分类?重大疾病保险是针对一些重大的病症所投保的一种保险。如果被投保人患重大疾病如癌症、脑溢血等病,单靠普通的社保会使得许多......


·公司办社保需要什么材料
      个人缴纳社保所需基本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和复印件,2张1寸照片。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有具体规定:养老保险:带......


·证人书面证言格式是什么?
      证人书面证言格式是什么?在没有特别有利的证据的情况下存在了证人提供的证言也会增加自己主张的有效性,为了让证人的言辞能够在不受到主观想象的影......


·第二次手术算不算工伤?
      第二次手术算不算工伤?一、第二次手术算不算工伤?第二次手术如果是工伤事故引发的,或者是属于后期的遗留问题,那么也是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并享......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是什么?一、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是什么?(一)股权表现形式差异有限责任公司里,权益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


·老公不向前妻拿抚养费怎么办?
      老公不向前妻拿抚养费怎么办?不向前妻拿抚养费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抚养孩子的一方不想找对方拿抚养费,第二种情况就是离婚时,夫妻双方协商好不需要......


·女方婚前公正财产2个月离婚怎么分割?
      女方婚前公正财产2个月离婚怎么分割?女方婚前财产公正是可以可以证据来对离婚财产分割进行认定的,婚前财产公证,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


·申请慢病医保怎么办理
      参保人员患有当地医保所列慢性病种之一并符合诊断基本标准,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重症慢性病认定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汇总上报医疗保险机构。失业人员在享......


·体育商标侵权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体育商标侵权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一、体育商标侵权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


·要几个人才构成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的处罚
      组织卖淫罪的设立是为了纠正社会不良风气,保障和谐社会建设。但是在实践中,组织卖淫的现象还是有很多,而且很多人对组织卖淫罪的主体构成不了解,那......


·产品缺陷惩罚性赔偿标准是什么?
      产品缺陷惩罚性赔偿标准是什么?产品缺陷的惩罚性赔偿标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二百零五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