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哪些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日前,听闻不少名人去世,却留下巨额债务给妻子,而其妻子只能惊惶无措、无奈偿还丈夫留下来的债务,收拾丈夫留下来的烂摊子,那么日后,夫妻双方如何才能避免收拾这种烂摊子呢?那么首先,我们得来先明确哪些不是夫妻的共同债务。第一,如果一方在结婚前借了钱,留下了债务,比如说:妻子向别人借了钱去买了车子、房子等等,但是所买的东西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送给了他人,这种情况下,此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而是所借一方的债务。第二,如果夫妻中一方因为自己有不合理的开支而产生了债务,那么此债务也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如一方因赌博欠下巨额赌资,或是因吸毒而欠下巨款,都是单方负责。第三,如果夫妻其中一方接受了他人赠与与遗嘱,且此二者都明确只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参与其中,那么遗赠或遗嘱中带来的债务,也是由继承的一方负责,而不属于双方共同债务。第四,若夫妻其中一人没有经过另一位的同意,私自借款资助了他们双方都没有抚养义务的其他人,例如,一方借钱资助了一个贫困大学生,那么此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另一方是没有义务去承担的。第五,若一方没有经过另一位的同意,私自借钱从事经营、生产活动,倘若赚钱了,所赚的钱也没有用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上面,那么偿还该经营生产所产生的债务也不归于另一方的义务中。第六,双方中其中一方因进行了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是侵犯了他人的权益,被判处所负担的债务,也只由单方负责另一方不需要承担责任。第七,不管双方借来钱后用于哪方面,不论是不是用于夫妻的生活,只要约定好这笔钱只由所借一方承担,那么另一方就不需要担责,前提是,债主事先也知道这个约定。第八,倘若夫妻其中一方和其他人串通好、虚构出假债务,那么夫妻中另一方也是不需要承担债务所带来的责任的。以上八点便是不属于夫妻间共同债务的具体情况,不论是将要离婚的夫妻双方,还是已婚、未婚的一对,我认为还是非常有必要清楚这些基本条例,以避免到了要清算夫妻间共同债务的一天手足无措,还莫名背上了巨额债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宅基地征收拆迁,妇女权益如何保障?
      一、宅基地征收拆迁,妇女权益如何保障?第一、女性未婚或者婚嫁后户口未迁出,女性在划分耕地、分配宅基地时,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应当受......


·无效婚姻的认定怎么操作 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有哪些
      婚姻状态不一定都是有效的,现实中还有可能出现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情况。而在这两种情况下,就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影响。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是需要......


·哺乳期什么情况可以离婚
      哺乳期什么情况可以离婚1、自愿离婚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


·辞退福利属于福利费还是工资
      辞退福利属于福利费还是工资辞退福利是属于工资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


·私募基金承诺收益有效么?
      私募基金承诺收益有效么?一、私募基金1、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


·想解除包办婚姻的时限为多久?
      想解除包办婚姻的时限为多久?解除婚姻的法定期限多久?撤销婚姻的法定时限有不同的情况。1、被强迫结婚(1)如果婚姻被强迫,被胁迫方可以要求婚......


·重审和再审的区别
      重审和再审的区别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的当代中国,您都知道的是在我们的生活中有些案件的审理并不是完全正确的。这也就意味着,有些案件将要会被发回重......


·在我国打架互殴责任怎么划分?
      其实打架互殴本质上就是由生活当中的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引起的,如果真的涉及到什么原则性的问题的话双方反而会有正常的借口去走司法途径来解决的。......


·具体什么病适合监外执行?
      具体什么病适合监外执行?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什么病适合监外执行,也即病种并不被限制。具体可以监外执行的情形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哪些要素会构成强迫卖淫罪
      哪些要素会构成强迫卖淫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


·即使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可以向对方要求解除劳动
      即使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可以向对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只不过在解除的时候还是会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那到底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要符......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