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在假释犯新罪属于累犯吗?

一、在假释犯新罪属于累犯吗?
  
  不构成,因为累犯是上一个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再犯某种罪行的,假释只是满足一定条件的犯罪人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刑罚还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的应该立即取消假释,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首先应当撤销假释,再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然后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新犯的罪被判处死刑的,应当执行死刑,其它刑罚不再执行。
  
  2、新犯的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执行无期徒刑,其它刑罚不再执行。
  
  3、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最高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将前一个判决未执行的刑期和后一个判决所判处的刑期相加,得出一个总和刑期;然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决定执行的拘役最高不得超过一年;决定执行的管制最高不得超过三年。
  
  二、假释犯在假释期间要遵守哪些规定?
  
  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综上所述,对于犯罪情节不严重的,犯罪分子可以申请假释,回到社区接受教育。在假释期间又犯罪的,法院会取消假释,根据新的罪名重新审理判决,不会当做累犯处理。因为累犯是在刑罚完毕后又犯罪的,而假释期间刑罚还在执行,只不过不是在监狱服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股权投资风险都有哪些
      股权投资风险都有哪些,股权投资的分红途径是什么在进行股权投资的时候,最好是慎重考虑清楚,虽然可以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但此时产生的风险也是不容小......


·一般情况下给别人气流产判几年?
      一般情况下给别人气流产判几年?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民事诉讼立案材料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立案材料规定有哪些?一、起诉状。必须由原告本人签名或盖章(法人),起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例如被告是两人,起诉状共提供三份......


·收养关系可以补办吗
      可以。补办收养证手续如下:(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


·商品房买卖五证包括了哪些
      商品房买卖五证包括了哪些在购房的过程中其实陷阱也是很多的,有些人可能会租赁一些楼盘,然后冒充开发商对外销售,不过此时由于对房产不具有所有权,......


·一、劳动法对工伤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一、劳动法对工伤待遇是怎样规定的?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


·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一、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


·房子产权到期后怎么续期?
      房子产权到期后怎么续期?房子产权到期后可以通过向房管部门申请续期提交申请书的方式来进行。商品房使用年限是70年,一般到了70后只需要产权所有人再次......


·非法移民的子女在美国可以读书吗
      非法移民的子女在美国可以读书吗?许多国家都有一部分非法移民的民众,他们也希望得到更好地发展,能够获得好的教育和工作机会,在美国,非法移民的子女......


·符合哪些条件会被逮捕?
      一、符合哪些条件会被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检察院不起诉必须通知单位吗
      是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