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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护人可以决定被监护人的生死吗?

一、监护人可以决定被监护人的生死吗?
  
  不能,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监护人产生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一)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做监护人。
  
  (二)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
  
  1、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监护人。
  
  2、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做监护人。
  
  3、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做监护人。
  
  4、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做监护人。
  
  (三)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
  
  1、须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立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
  
  2、须由主管组织指定。关于主管组织,民法通则规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当父母不在同一单位时,则有两个有资格指定的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三、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怎样的?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认为监护人就可以随意决定被监护人生死的这种想法是很无知的,在社会生活当中,没有任何人和机构能够去随意确定我国公民的生死。虽然孩子的生命来源于父母,但是孩子和父母都是独立的个体,父母所拥有的一切的民事权利,孩子从出生以后的这些权利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监护人,就算是父母扼杀掉了自己的孩子,都是要担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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