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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是属于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作为员工要承担的义务是

其实这是属于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作为员工要承担的义务是,提前一个月的时间告知单位,好让公司做好人员交接的准备。千万不可以直接一走了之,这样公司可能会要求员工赔偿的,除非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会对这一规定进行详细说明的。回到前话,那么既然这是属于员工的权利,那么员工只需要履行好自己提前离开的义务,并且递交一份书面的辞职信就可以了。不需要管单位批不批准。如果批准了,而且你的辞职信没有写明什么时候离开单位,那么有可能会提前离开。如果公司不批准,那就得工作满30日之后,就可以撒手不管,直接走人了。那么如果公司是没有理会呢,那就得参照没有批准的做法即可。这里要注意的是辞职信的内容,因为一旦发生纠纷,就会非常讲究辞职信的理由的。所以如果看到这里,而又碰巧想辞职的看官们,就需要特别注意这一事项了。辞职的理由尽可能按照劳动合同法三十七、三十八条的做法,去处理这个问题。我们还需要保留相关的信息,因为法律规定是以三十天作为标准的,为了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所以大家尽可能通过电子邮件或者快递的方式等可以保留时间的方式处理吧。如果你的情况符合37、38的情形,那还可以在辞职信要求相应的补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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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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