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年检还有效吗

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年检还有效吗有效的。不需要年审。很少检,有时换证要几十块钱。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是很重要。有的小区根本没有使用证。在买卖房产的时候,房产局也没有要出示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分为“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和商品房住房土地使用证。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用的“土地使用证”1.由住房户和原使用土地单位到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依法办理2.如原用地单位已不存在,住房户可和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现在实际使用原单位土地的单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申请3.如果住房由居委会管理,住户可和居委会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申请。商品房住房土地“土地使用证”的办理1.由住房户和开发商共同到所在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户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售房合同或单位售房证明或房产证。2.如果城镇居民的工作单位或房屋开发商没有给房屋产权人办理住房“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人可向工作单位或开发商提出要求。仍不办理的,可向所在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国有土地使用证与集体土地使用证区别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所有权不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二、使用人不同:国有土地使用人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集体土地使用人一般是该村集体的村民或企业;三、土地用途不同:国有建设用地可用于居住、工业、商业、娱乐、办公、旅游、绿化景观等建设(用途广泛),集体建设用地只用于建设村民或村集体生产、生活所需的用房;四、使用权类型不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出让、租赁、授权经营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为拨用宅基地,五、使用年限不同:国有建设用地有使用年限(划拨土地除外),集体建设用地没有使用年限。一般情况下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不需要年检的,到期了直接到相关部门进行续签就可以。如果到了时间,也是没有关系,可以进行补下相关的手续。但是在我们进行办理之前,最好打电话咨询一下相关部门,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还可以提高效率。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交强险有责任赔偿范围是什么?
      一、交强险有责任赔偿范围是什么?交强险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1、当有责任时,三方......


·酒驾构成交通事故处罚金多少?
      酒驾构成交通事故处罚金多少?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涉嫌危险驾驶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因此而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


·如何起诉男方抚养非婚生子女?
      如何起诉男方抚养非婚生子女?在我们身边,不乏未结婚,却存在事实婚姻,最后生下孩子,以及所谓的非婚生子女。由于抚养孩子是父母的基本义务,故而......


·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撞车了怎么办
      首先由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责任。如果是对方全责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无证驾驶,由公安局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


·刑诉法第143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刑诉法第143条的内容是什么?刑诉法第143条的内容是关于司法机关宣布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


·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
      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担保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因为你不仅要熟悉被担保人的一切还要具有担保的能力,如果出现了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的情况该怎么......


·生而不养违法吗
      生而不养违法吗一、生而不养违法吗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养育的义务,如果父母不能够尽到抚养责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直至成年,父母对有......


·拐卖儿童罪的儿童都是属于未成年吗?
      拐卖儿童罪的儿童都是属于未成年吗?是属于未成年人;拐卖儿童罪,是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


·国家赔偿法全文司法解释二是如何规定的?
      理解某项法规最好的办法是直接阅读相关法律规定,故而要想知道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来自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侵害后,可以得到怎样的赔偿,可以阅读国家赔......


·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有哪些?
      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有哪些?一、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有哪些?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


·征收土地补偿以什么为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以什么为标准征收土地补偿以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公告为标准,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