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泰兴警车醉驾受到的处罚是什么?

一、泰兴警车醉驾受到的处罚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什么是醉酒驾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三、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什么情形要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的有以下几种情形:(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无论开什么车,都不要酒后驾驶,更不要醉酒驾驶,如果这样做了,都是要受到处罚的,不但罚钱、吊销驾驶证,还要受到刑事处罚,并且醉酒驾驶很容易出交通事故,所以在此提醒大家,为了别人,更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都不要喝酒开车,安全第一。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鲁南高铁征地补偿费包括有哪些?
      鲁南高铁征地补偿费包括有哪些?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婚姻无效会导致哪些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会导致哪些法律后果如今社会上很多人对于《婚姻法》或者相关法律认识较为浅薄,有时候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生儿育女也不知道那是无效婚姻。出现......


·疫情期间被单位辞退怎么办?
      疫情期间被单位辞退怎么办?1、疫情期间被单位辞退的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


·醉酒驾驶电动车违法吗?
      醉酒驾驶电动车违法吗?一、醉酒驾驶电动车违法吗?酒后驾驶电动车首先是不安全,肯定是不合法。关于非机动车酒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原被告都有注册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原被告都有注册商标侵权怎么处理?1、原被告都有注册商标侵权法院一般会同时判处双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金,《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


·我国有非法集资死刑刑法吗?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综合国力的增强,法律条例也在不断修改更正,与时俱进,以便更好地适应我国国情、时代变化及经发展。在过去我国非......


·人们酒后抢劫能辩护过来吗?
      酒后抢劫能辩护过来吗?抢劫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酒后不影响定罪量刑。要承担抢劫或抢夺的刑事责任,建议及时委托律师......


·哪些证据有利于变更孩子抚养权?
      现阶段有的人对于婚姻的结合并不是很慎重,很快就结婚生子,之后发现了对方缺陷导致了婚姻的破裂。离婚后不仅要考虑财产的分配,还要考虑其他很多需要......


·一、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主动离职有补偿吗?
      一、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主动离职有补偿吗?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主动离职没有补偿,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


·在新交通规则中过黄灯算违章吗
      在新交通规则中过黄灯算违章吗我们都知道交通信号灯都有它各自特定的含义。比如红灯亮时禁止通过,绿灯亮起时允许通过,那么当黄灯亮起时我们也应当明......


·被抓到容留一般多久判刑?
      相关法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