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增加诉讼请求和变更诉讼请求的区别是什么

增加诉讼请求和变更诉讼请求的区别是什么量的变货和质的变化的不同。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遇到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那么两者的区别到底是什么呢,首先搞清楚什么是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一种请求,这种请求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另一方面要求法院判决自己胜诉。在起诉后开庭审理前,法律事实往往会发生许多变化,例如,原告原诉讼请求是赔偿医疗费1000元,然而在起诉过程中,原告又因为病情的变化,花去了医药费200元,那么,他的诉讼请求就增加为1200元,此时,我们把原告的这一诉讼行为称之为增加诉讼请求,那么,什么是变更诉讼请求呢,举例来说,如果原告诉讼请求是依据合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起诉后,感觉依据侵权之诉更为妥当,这种诉请的变更就称之为变更诉讼请求,由此看来,前者是量的变化,后者是质的变化。二、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制度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而《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从以上法律规定看,两者规定不一致,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应当适用《证据规定》的规定,即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如果用来支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没有改变,仅仅是依据赔偿标准计算的赔偿额有所改变,不属于诉讼法意义上的诉讼请求的变更。即诉讼标的额变化未必像普通变更诉讼请求一样,严格限制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代理原告为避免法律的适用上争执和风险,在实践中应按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内完成为当。如果代理的被告,对方当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应向法官说明应在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要求法院不予采纳,如果法院同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则要求法院另行指定举证期限而不同意当天开庭,为当事人挣得合法权益提供最大的可能性。在这里大家要注意一下,无论增加还是变更诉讼请求必须在开庭审理及双方举证之前,如果此案现已开始审理,那么其他项目你可以做为另案提起诉讼。个人建议这种比较复杂的案件,还是要找一个专业的律师给指导一下,才有胜算。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包括哪些?
      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包括哪些?一、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包括哪些?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南昌工伤鉴定费用多少钱?
      长期以来工人的安全问题一直是需要去解决的问题,工人自己也要特别注意自身的安全,操作时候要严格按照规定来操作。但是事故仍然会发生在身边,工作中......


·南宁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南宁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几乎可以说离不开对土地的使用和开发。土地虽然属于国家的公有资源,但是我国公民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后......


·一、交通事故全责赔偿明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全责赔偿明细是什么?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具体赔偿项目如下,交通事故负全责主要包括以下赔偿项目: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项目:(1)医疗费......


·工程质量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是合法的吗
      工程质量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是合法的吗不合法,借款违约金每日千分5,折合年利率为182.5%,大大超过最高法院规定的年利率24%的标准,所以,是不合法的......


·解除合伙协议,怎么清算
      解除合伙协议,怎么清算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增多,合伙协议也是日益增加。那么这时候可能就会有人问合伙协议怎么终止呢?同时解除合伙协议,怎么清......


·股权投资的风险有哪些?
      股权投资的风险有哪些?一、股权投资的风险股权投资必须注意的五大风险包括投资决策风险、企业经营风险、资本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执行风险。(一......


·一、职工工伤单位如何开工资待遇的规定是什么?
      一、职工工伤单位如何开工资待遇的规定是什么?职工工伤单位如何开工资待遇的规定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


·离婚要给子女的抚养费是多少
      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除了表现在实际照顾子女生活起居上面,还可以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但此时确定抚养费数额却是一个比较困难......


·司法鉴定过错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司法鉴定是为社会和您服务的,为了就是能够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结果,同时也是在还原事情真相。但是司法鉴定的过程中也是存在过错的,如果是因司法鉴......


·离婚时夫妻债务如何清偿
      一.离婚时夫妻债务如何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