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夫妻以借贷名义逃避债务该怎么办

夫妻以借贷名义逃避债务该怎么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法院可对夫妻共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控制性措施,夫妻双方再通过协议分割、析产诉讼或申请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方式,确认被执行人享有的财产份额以供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司法实践中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先通过达成财产分割协议或析产诉讼确定被执行人应享有的财产份额再执行;另一种是先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控制性措施,进而采取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执行被执行人应享有的财产份额。前者更合乎规范,后者则利于提高执行效率,执行方式的不统一会引起当事人质疑,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公民应充分了解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应以夫妻双方名义订立,起诉时应列夫妻双方为当事人,为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有效执行依据。同时明确执行程序夫妻共同财产中个人财产份额的划定时限与标准,以明确的法律依据限定被执行人夫妻确认共同财产中个人财产份额的时限,并制定合理的份额确认标准,以防被执行人夫妻恶意拖延时间或恶意减少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份额而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根据实践经验来看,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最常见的就是通过离婚的方式,将所有的财产给其中一方,而债务则归另一方。等到债权人上门要债的时候,就以自己已经离婚,并且没有任何财产为借口,从而不还债。但对于债权人而言,若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即使夫妻离婚了约定债务由其中一方承担,但这样的约定也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向另一方追债,要求其实际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借贷逃避债务肯定会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但是具体的问题,需要当事人的犯罪类型进行分析后才能判定,所以在生活中,此类问题的解决是较为麻烦的,有关部门在处理的时候会考虑时间的需要,但是实际的操作需要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口供进行整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怎么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怎么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


·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犯罪行为。那摩托车醉驾新规定是什么?
      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犯罪行为。那摩托车醉驾新规定是什么?摩托车是属于机动车,适用醉驾机动车处罚规定。醉驾机动车会吊销驾驶执照,给以刑事处罚,五......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规定有哪些?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是父母双方共同承担的,不在一起生活的一方必须给予孩子抚养费,这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离婚后子女抚养费2017的规定......


·行政拘留探视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任何公民,无论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有行动自由权,即使是该公民实施了非法犯罪行为,行政机关欲拘留该主体的,也需要按照流程规定,才能限制......


·既有遗嘱又有遗赠扶养协议怎么办
      既有遗嘱又有遗赠扶养协议怎么办我国《继承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


·做担保人的条件主要是什么
      做担保人的条件主要是什么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本条明确了保证......


·什么情况判定家庭暴力?
      什么情况判定家庭暴力?夫妻不和总是很常见的,但如果发展成家庭暴力就涉嫌违法。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我国特制定了相关法律。但是,仍有很......


·民法总则物权请求权不适应诉讼时效的类型有哪些
      民法总则物权请求权不适应诉讼时效的类型有哪些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民法典》物权请求权不......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条件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条件是什么若是选择购买期房的话,则一定要对开发商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其实也就是看有没有规定的五证。其中就包括了商品房预......


·销售假药300多万判几年
      销售假药构成销售假药罪,具体判刑以实施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并不是以数量和获利为标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收取标准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收取标准是什么?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收取标准主要是: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