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村委会出让土地使用权有效吗

村委会出让土地使用权有效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必须经过有权部门批准,才是合法的。比如说,征用耕地,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二、土地使用补偿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后段的规定,国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由于国家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必然会给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偿,符合合同法理。1、付给余期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提前收回使用权时,出让方应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余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的情况,出让时的地价和收回时的地价等因素,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依土地使用者的损失情况而定。一般来说,要补偿的费用应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2、其他土地即出让方与使用方协商,将另一快地的使用权与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换。交换时,双方商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和换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进行结算。土地使用者通过交换得到土地使用权,应与出让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在我国相关的当事人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要求自身的实际赔偿进行办理。拟补自身的实际损失,如协商不成的,应到我国的行政主管部门或直管部门进行反应,要求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计算相关的土地征用的损失赔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提起的起始时间与条件?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提起的起始时间与条件??????民事诉讼一般是发生在普通的公民和公民之间,和其他主体之间,因为一些问题的误会或者是意见不一致造成......


·只做工伤认定不做工伤鉴定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赔偿?
      职员在因工受伤后,需要按照流程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在确定为工伤后,需要进行工伤鉴定,但有些职员由于没有时间进行鉴定,或者认为工程过于繁琐,故而......


·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时怎么办
      抵押是债务人(抵押人)向债权人(抵押权人)转让以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登记无形财产,如土地权利、政府债券、人寿保险等。在一些......


·户口转入城市老人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怎样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的物质生活越来越好,所以很多年轻人都选择在城市工作定居,因此对于老人的赡养问题,子女们会选择把老人接到身边照顾。......


·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什么
      一、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什么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1500万以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


·国家赔偿监督程序的规定是怎样的?
      虽然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很多规范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民或者单位申请得到国家赔偿的案件依旧时有发......


·强奸案中的谅解书是不是代表认罪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文素质的提高,生活中的犯案率正在逐步减少。虽然说又在减少,但还是有很多,这对办案机关施加了很大的压力,同时办案的公平公正性......


·网络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网络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想要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成立金融诈骗罪的话,那么需要对这个人的行为从多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而在我国的刑法分则当......


·逃避缴纳税款罪罚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逃避缴纳税款罪罚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


·特殊工种退休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特殊工种退休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1、凡要求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每月10日前向所在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递交提前退休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从事特......


·一、江苏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一、江苏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