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教师判处缓刑是否会被开除?

教师判处缓刑是否会被开除?一般情况下教师被判缓刑是会开除公职的,具体的要看教师所在学校的意见。《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脱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所以就有可能教师判缓刑是要开除公职的。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从裁量是否执行所判刑罚的意义上说,缓刑是一种量刑制度;从刑罚执行的意义上说,缓刑也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服刑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缓刑的考验期: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对缓刑犯的考察和缓刑的撤销: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一般来说,只要是触犯了相关的刑事案件,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即使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后被判处缓刑,不需要进行监禁的相关教师也是触犯了刑法,所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一般来说被判处缓刑的教师是不能够保留其公职职务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第三方对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三方对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一、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


·没批捕取保侦查期多久?
      一、取保候审后的侦查期限要多久取保候审后的侦查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具体时间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


·死亡医疗事故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死亡医疗事故诉讼时效是怎样的??一、死亡医疗事故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对自己权益予以保护的权利......


·房本没下来如何买卖
      房本没下来如何买卖1、房产证没有下来,房主需要向国家交契税、印花税、公共维修基金,要看原房主有没有向国家交上述三笔钱,如果没有交,还可以让开......


·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合同是怎样的
      一、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合同是怎样的根据《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版)的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


·在我国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在我国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怎么办一方不履行抚育义务,可以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当前社会怎样避免医患纠纷
      当前社会怎样避免医患纠纷如果我们的身体出现什么问题的话第一时间想到的必然是去医院检查,但是当前出现的医患纠纷事故非常多,常常出现医患纠纷事故......


·绑架罪的构成有何特征?
      绑架罪的构成有何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绑架犯罪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绑架他人,并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且时常对被绑......


·土地承包权能不能继承?
      土地承包权能不能继承?土地承包制度有效的解决了部门地区弃耕、抛耕、浪费农田、占用农田建房建舍的现象,也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整合和利用。因此,......


·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效是多久?
      有些用人单位违规操作,并不和职工签署劳动合同,这对于职工的权益造成了伤害,如果后期发生劳动纠纷,职工必须首先得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经过协商不成......


·银行贷款诉讼时效没有中断还款可以中断吗
      银行贷款诉讼时效没有中断还款可以中断吗超过诉讼时效还款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虽然超过诉讼时效,但债务还是存在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