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是什么?

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是什么?二者虽然都有“卖淫”的内容,但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1、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完全相同。强迫卖淫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社会道德风尚,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道德风尚。2、客观方面不同。强迫卖淫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迫没有卖淫意愿者去卖淫;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表现则是把自愿卖淫者组织起来进行卖淫。假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组织他人卖淫,此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即从一重罪处断。鉴于强迫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故对行为人之行为仍可以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二、强奸与通奸怎样区分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卖淫一般分为自愿和非自愿,如果是自愿,可能涉及到组织卖淫罪,如果非自愿,可能涉嫌强迫卖淫罪,所以其实两罪还是存在本质的区别的,虽然在犯罪过程都存在卖淫的行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刑法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是什么时候
      交通事故不仅会造成财产的损害,同时还会给他人的人身造成一定的伤害。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肇事者做出赔偿,但在赔偿之前还是应当先对伤残做出......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什么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什么所谓经营范围,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从原则上讲,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依法经企......


·一、交通事故车伤不理赔应该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车伤不理赔应该怎么办?1、由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对方拒绝赔偿时,可以先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2、起诉经过调节后,仍然没有达成协......


·一、个人劳动合同是什么样的?
      一、个人劳动合同是什么样的?个人劳动合同需要包括主体及其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终止条......


·年最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征地补偿标准  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土地共有二类:  一类区片范围:锡城镇(城市规划区内)。区片补偿标准:100000元/亩......


·刑诉法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是有着严格的程序法的,刑事案件的程序法通常就是指刑事诉讼法。由于案件诉讼过程中,牵扯到的问题是比较多的。所以,......


·一、离婚夫妻共同名字按揭房怎么办?
      一、离婚夫妻共同名字按揭房怎么办?1、房子若是婚后买的,若双方对于房产没有特别约定,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2、......


·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区别标志是什么
      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区别标志是什么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


·一般劳动合同几年签一次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时候,会签订劳动合同,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也防止一些纠纷的发生。劳动合同是有一定的期限的,那么,劳动合......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的管辖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执行地域管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网络著作......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