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强制执行规定的期限是多久?
一、行政诉讼法强制执行规定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诉讼法强制执行规定的期限是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起一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根据《解释》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在于:
(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相对人负有某种义务为前提;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则不一定要求相对人负有某种义务。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义务履行相同的状态;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则是为了强制排除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活动以恢复受到破坏的诉讼程序。
(3)采取强制手段的机关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采取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4)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而引起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原因则是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
(5)采用的执行措施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较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要宽、要广。
三、我国的行政诉讼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的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执行是存在区别的,如果是提起了行政诉讼,败诉方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书的话,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前根本就不需要对对方进行催告,而一般的行政强制执行是对方不履行行政决定,不是不履行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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