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保管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了吗

保管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了吗
  
  一、保管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了吗
  
  (一)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二)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二、订立仓储合同要注意哪些
  
  (一)主体方面
  
  1、保管人的资格
  
  并不是任何个人或单位都能够从事仓储业务的,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所以在签订仓储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保管人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
  
  2、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
  
  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主要注意以下两点:
  
  (1)该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
  
  (二)仓储物
  
  1、仓储物是否违法
  
  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2、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1)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2)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的,也应一并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三)仓储物的验收内容、出入库手续、时间及运输
  
  验收由保管人负责。通常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
  
  1、无需开箱拆捆即直观可见的质量情况,项目主要有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等;
  
  2、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准,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3、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验收。验收方法有全验和按比例抽验两种,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4、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办理方法,双方当事人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在没有存货方在场的情况下,仓储物的出库应当与存货人原指定的第三者办理,不能直接与仓储物的买方办理。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仓储物验收的时间与仓储物实际入库的时间应尽量缩短,对易发生变质的仓储物,更应注意验收时间。须注明超过验收时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人负责。仓储物验收期限,自仓储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政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5、合同中还要约定仓储物在出库后是由存货人来运输还是由保管人代为发运。若是由保管人代为发运的,要明确仓储物的运输方式,是公路、铁路还是水路运输,抑或是所有运输方式都可以,并且还可以约定出库后几日内送达目的地。
  
  (四)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可以商定在保证运输和存储安全的前提下由双方作出规定。
  
  合同生效的第一条件就是合同是双方的意愿进行签订的,并且合同的内容是合法的,如果有人反悔就是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说是进行赔偿违约金,不按时赔偿会有滞纳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派出所的辨认笔录要求是怎样的?
      派出所的辨认笔录要求是怎样的?派出所的辨认笔录要求是必须是在主持人员的进行之下,而且在此之前的话不能够见到辩认的对象,这些辨认完毕之后才能够做......


·将离婚协议书推翻可以吗?
      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在双方签字之后就会成立,而只有在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很多人在签订协议时同意了对方......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是什么?
      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是指违反税收规定,采取假报出口为借口的欺骗手段,骗取较大数额的国家出口退税款项的,这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而非法出售用......


·《刑诉法》91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刑事案件发生时,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会立案侦查,对于查清犯罪事实的,公安机关会报请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批捕。关于逮捕方面的规定,《刑事诉讼......


·工伤左手食指中指和无名指残疾能评几级伤残?
      工伤左手食指中指和无名指残疾能评几级伤残?劳动者左手中指和无名指骨折,如果认定为工伤,至于可以鉴定为几级伤残需要由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


·法院判拘役十天后生效吗?
      法院判拘役十天后生效吗?1、法院判决拘役十天后生效,这是由于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上诉期为十天,超过上诉期后一审判......


·结婚财产没有在一起离婚财产怎么分割没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
      结婚财产没有在一起离婚财产怎么分割没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家庭共有财产也就无从谈起,也就没有分割的必要性。(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


·公司转让劳动合同相关规定有哪些?
      在公司竞争日益增大的今天,很多公司在面临经济严重不足的时候会想到转让公司以保证自己的资金不足以严重亏损,但是站在转让的时候需要履行很多手续以......


·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哪些?企业融资方式是指企业融资的渠道,它主要是以企业为主体融通资金,为实现资金供求的平衡而存在。它的运作可以使企业在资......


·职务侵占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中规定的大部分侵犯财产的犯罪,在实际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其实往往会看数额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虽然事实了犯罪行为,但此时并不......


·拖欠货款起诉状范本?
      拖欠货款起诉状范本?一、范本欠款起诉书样本【篇一】原告:杨某,男,汉族,年月日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组号,联系电话:被告:李某,男,......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