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公司七年的员工辞退有什么补偿?

公司七年的员工辞退有什么补偿?
  
  一、公司七年的员工辞退有什么补偿?
  
  公司开除员工,应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是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开除员工不需要补偿或赔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公司裁员支付赔偿金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在用人期间要有效利用好优秀的员工和有潜能的员工,员工的工作时间长说明员工相应的职业价值就上升,这也是不能随便辞退员工的一部分原因。碰到公司裁员情况,公司人事部门也要及时进行沟通被裁员的员工,商量好相关的补偿政策。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进步在这个飞速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弊端和问
      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进步在这个飞速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弊端和问题,正所谓阳光之下必有黑暗之处,总有一些心理充满阴霾的人与他人与社会过不去,给他......


·涉外离婚诉讼的法院怎么确定
      若是夫妻离婚不具有涉外因素的话,那么在确定管辖法院的时候原则上是原告就被告,即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但要是属于涉外离婚诉讼......


·罪犯法庭认罪悔罪陈述书怎么写?
      不管在什么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采取真诚悔过的态度,反省自己,更容易得到受害者及亲属的谅解,法律上也能从轻处理,社会影响也会好一些,若拒不认......


·滥用姓名权违法吗,姓名权的限制有哪些
      滥用姓名权违法吗,姓名权的限制有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名字,而且每个人的名字都是父母取的,意义特别重大,别人也不能侵权自己的姓名权,侵犯了是需要承......


·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有哪些?中止履行: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


·行政不作为诉讼前需要复议吗
      行政不作为诉讼前需要复议吗?不是的,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8种: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无效婚姻要在什么时候提出才可以算无效
      无效婚姻要在什么时候提出才可以算无效?男女双方结婚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是无效的婚姻。无效婚姻是可以通过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责任是什么?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责任是什么?一、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责任是什么?销售注册假冒伪劣产品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被行政处罚,如果构成费犯罪的,......


·违反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办法需要承担责任吗?
      违反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办法需要承担责任吗?一、违反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办法需要承担责任吗?违反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办法需要承担责任,知识产权保护不仅......


·继承人放弃遗产要交费吗?
      一、继承人放弃遗产要交费吗?继承人放弃遗产是需要公证的,而公证需要缴费的。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仅仅是放弃遗嘱方面的继承的话,那么无需相关费用的......


·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什么是标准?标准就是衡量事物的准则,用来判定是不是某一事物的根据。而在技术层面意义上,标准就是指一种以文本形式发布的统一协定。现在国家虽然已经......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