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不当得利诉讼标的是什么?

不当得利诉讼标的是什么?1、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是指原告为索要回给付被告的款项,先提起一个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和利息,2、由于前一次诉讼未能实现判令被告偿还款项的目的,原告就同一款项,向被告提起第二次诉讼,再次提起诉讼的理由是被告取得了利益并因此造成原告损失,且被告取得钱款并无法律上的依据,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因不当得利所得的款项。3、原告转诉不当得利具体有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是指原告为索要回给付被告的款项,先提起一个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和利息,由于前一次诉讼未能实现判令被告偿还款项的目的,原告就同一款项,向被告提起第二次诉讼,再次提起诉讼的理由是被告取得了利益并因此造成原告损失,且被告取得钱款并无法律上的依据,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因不当得利所得的款项。原告转诉不当得利具体有不当得利诉讼流程二、具体诉讼流程:1、撰写民事起诉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2、案件被受理后,法院会给你一份缴费通知书,按照指示向指定银行缴纳一定比例诉讼费用,再将银行给你的缴费单据拿到法院换票;3、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一般会给原被告发开庭传票的;4、按照传票指示的时间、地点出庭参加诉讼;5、开完庭等待判决结果,如对结果不服,自收到判决结果之日起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利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利益在我国称之为不当得利,其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仅危害人们的利益,同时对社会的影响也是非常大。对于我国关于不当得利的处罚在法律上就由详细的解释,对于违反法律的人员将给予严厉的处罚。综上所述,不当得利诉讼流程,撰写民事起诉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立案案件,受理后,向指定银行缴纳一定比例诉讼费用,拿到法院换票、给原被告发开庭传票的,按照传票指示的时间、地点出庭参加诉讼,对结果不服,自收到判决结果之日起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工伤认定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一定要知道应该向哪个部门提出,根据法律中的规定,此时可以受理并做出工伤认定结果的部门只能是各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而......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当庭宣判吗
      认罪认罚不一定当庭宣判的。当庭宣判是宣判形式之一。合议庭评议完毕或独任审判员的审理工作结束,当即在法庭上宣布判决。刑事判决当庭宣告的,判决书......


·故意伤害到检察院会调解吗?
      故意伤害到检察院会调解吗?可以解决争取。建议委托律师辩护,如果对方是轻伤,可以积极赔偿受害人,争取受害人及亲属的谅解,法院会判决缓刑。故意伤害......


·患者有哪些权利
      患者的权利有:1、病人有个人隐私和个人尊严被保护的权利;2、病人有获得全部实情的知情权;3、病人有平等享受医疗的权利;4、病人有参与决定有关个人健康......


·结婚证补办要什么手续《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结婚证补办要什么手续《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


·最新的包庇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的包庇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一、最新的包庇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


·一、婚前房产离婚怎么补偿?
      一、婚前房产离婚怎么补偿?婚前房产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需要对对方进行补偿。结婚前买的房子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则在离婚时就属于个人......


·劳动合同到期怀孕期间要续签吗?
      劳动合同到期怀孕期间要续签吗女职工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法定自然顺延至三期结束......


·按照税法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工薪所得不超过5000元/月,不征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的扣除,需要缴纳60元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新个税政策,可以扣除赡养老人的费用2000元......


·劳动争议案件撤诉后还能再诉吗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但是如果劳动者反悔了,对于劳动仲裁案件如何申请撤诉呢?实践中,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


·劳务派遣工可以转正吗
      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公司,所以不存在在用工单位进行转正的条件。但是一般在派遣到用工单位之后在劳务派遣期满之后,可能会和部分员工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