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的范围有哪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的范围有哪些?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的范围有哪些?
  
  建筑物专有部分范围:房屋、车位、摊位、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专有部分具备三个特点:构造上的独立性、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二、专有权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一)业主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的一切权能,因而业主对其专有的标的物具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二)业主的义务。
  
  1、不得违反使用目的;
  
  2、维护建筑物牢固和完整的义务;
  
  3、不得侵害专有部分中的共有部分;
  
  4、准许进入的义务;
  
  5、损害赔偿义务。
  
  三、建筑物区所有权的特征有哪些?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区域所有的所有权形式。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成员权)三个部分组成。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权力的组合,而是一个独立、统一、整体的权利。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拥有了专有权就必然拥有共有权、管理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建筑物区的所有权是存在着有专有的部分,但对于这个部份一定要符合条件才能进行办理,同时对于这个建筑物必须要有利用上还有构造上有独立性,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对于自己的专有部分一定要懂得自己保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房产遗嘱的法律效力满足哪些条件才受保护
      房产遗嘱的法律效力满足哪些条件才受保护一、房产遗嘱的法律效力满足哪些条件才受保护?1、立遗嘱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遗嘱必须是立遗......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是什么?1)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为全面系统地把质量工作落到实处,首要任务是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企业依据质量保证体系......


·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后果及依据是什么
      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后果及依据是什么?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后果是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违法解除的还需要支付补偿金,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没领结婚证同居合法吗?
      没领结婚证同居合法吗未婚同居是否违法,是否受法律保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1、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婚内财产协议能否撤销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系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


·面包车超员怎么处罚,怎么才算车辆超载?
      面包车超员怎么处罚,怎么才算车辆超载?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按照我国的规定是不可以进行超员的,这样的危害很大,要是不慎发生交通事故的话,那造......


·提起民事诉讼争议存在哪些问题?
      提起民事诉讼争议存在哪些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争议存在问题关于管辖争议一、对于“应诉”的认定标准尚不统一根据法律规定,应诉管辖条款适用的前......


·工伤八级伤残,应赔多少
      工伤八级伤残,应赔多少按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


·拾的遗失物的有关规定的定义是什么?
      拾的遗失物的有关规定的定义是什么?拾的遗失物的有关规定的定义是: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拾得遗失物......


·一、房屋转租是否使用买卖不破租赁?
      一、房屋转租是否使用买卖不破租赁?不能使用,而且租户是否具有转租的权利,取决于租户与房东的具体约定。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


·工作中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吗?
      工作中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吗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