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公司股东的出资有哪些限制

第一种,股权的出资比例有限制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也就是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全部股东不可能全部以股权出资设立一家公司,必须有股东以货币出资,而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第二种,股权出资的缴纳时间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严格限制股权出资的缴纳时间,详情如下:1、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第三种,股权出资的缴纳办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权作为非货币财产转让时的两种情况:1、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2、投资人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以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以股权作为出资,实际上是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所有,使得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对新设立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而言,不异于自己在设立或增资扩股的同时对外进行了投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受疫情影响工资怎么发?
      受疫情影响工资怎么发?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一般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待遇发放,未参加工作的员工也需要发放规定标准的生活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交通事故官司程序是怎样的
      通常人们遇到交通事故发生纠纷无法互相调和解决时就会想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确打官司可以更公平地解决彼此的问题,而这时适当的了解一些交通事故官......


·多人担保怎么承担保证责任如何划分?
      《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


·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
      股权激励的设计,是一个技术性,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就非上市公司激励工具而言,在目前国内外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中,适合非上市公司的有以下几种。......


·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同范本的内容有哪些
      实务中,出于建筑工程的需要以及经济资源优化的考虑,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大量存在,但也容易产生纠纷,因此,签订《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同》对双方权利义......


·未成年杀人进劳教所吗?
      未成年杀人进劳教所吗?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一、未成年杀人进劳教所吗?未成年人杀人一般不进劳教所,进的是监狱。劳教所是劳动教养管理所的简......


·检察院批捕后为什么还要侦查
      一、检察院批捕后为什么还要侦查?为了调查清楚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


·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


·房产证没下来在中介卖可以毁约吗
      房产证没下来在中介卖可以毁约吗?1、房产证没下来在中介卖可以毁约,如果中介有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


·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有法律效力吗?
      司法鉴定是一项对于司法活动具有重大意义的工作,进行司法鉴定一般需要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而在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会选择自行委托司法鉴定......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哪些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