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寻衅滋事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罪与非罪其实就是寻衅滋事罪与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此时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因此就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罚。那到底寻衅滋事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寻衅滋事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截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着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
  实践中,刑事犯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其实也就是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如果相关行为达到了这个立案标准的话,那么就会构成对应的刑事犯罪。对于寻衅滋事罪罪与非罪来说,其界限其实就是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2023年社保新规定的退休年龄是多少岁?
      社保新规定的退休年龄是多少岁?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


·肇事导致人员死亡怎么处罚
      肇事导致人员死亡怎么处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肇事者在事故中承担何种比例的责任,是否存在逃逸,是否因其逃逸而致人死......


·进行遗嘱继承费用是多少?
      进行遗嘱继承费用是多少?一、进行遗嘱继承费用是多少?1、继承权公证费用;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


·合同赔偿上限是多少
      合同赔偿上限是多少关于合同违约主要是两方面的,即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义务与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如果合同当事人违反了其中任何一条的话,那么就会对另......


·股东可以以现金入股吗?
      ?一、股东可以以现金入股吗?股东是可以以现金入股的,还可以以实物或技术入股。除现金外,实物或技术应通过评估先确定价值。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现金......


·打架被抓要拘留多久?
      需要看情况:1、若尚未构成犯罪,给予行为人治安处罚,进行治安拘留的话,最长不能超过15天,需要结合具体情节确定实际拘留的期限。2、涉嫌构成犯罪,......


·劳动法规定什么情况可以辞退员工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过错解除动合同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


·什么是个体户经营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劳动者与个体商户之间最直接的劳动证明,只有建立了劳动关系才能收到劳动法的保护,所以,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关系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


·商品房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是一样的吗?
      商品房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是一样的吗?显然是不一样的,网签是开发商或中介单位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络化管理系统与交易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网上......


·行政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
      行政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一、行政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


·执行过程中,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如何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