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法律规定堂弟可以继承财产吗?

法律规定堂弟可以继承财产吗?不可以继承财产,堂弟不属于继承人的认定范围,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二、遗嘱继承的具体方式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的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对于堂弟的继承权应当基于实际的遗产情况而定,特别是涉及到遗产的具体认定上还需要首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有遗嘱的还需要对遗嘱进行公证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并提交证据来进行判决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条件是什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条件是:1.行为人有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


·购买商标应注意什么?
      购买商标应注意什么?购买商标的注意事项(一)首先我们需确认商标所有者是否还存在,如果是企业我们需确认企业是否已经注销,如果是个人的我们需确认......


·疫情期间不按时发工资是否承担逾期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
      疫情期间不按时发工资是否承担逾期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疫情期间不按时发工资是不承担逾期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的,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


·他项权证不见了,该怎样进行补办
      在我国房屋的他项权证对我国的房屋所用者来说尤为重要,在进行相应的房屋贷款时需要出具这类证件。如他项权证不见了,房屋的所有者应到当地的房产大厅......


·民市案件开庭前愿告做什么准备
      一、民市案件开庭前愿告做什么准备?1、在开庭前一天和律师碰面,或者提前30分钟到法院和律师见面,律师会告诉你法庭程序怎样进行,如何回答法官的问题......


·骨折要司法鉴定吗
      骨折要司法鉴定吗一、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怎样进行结婚登记,结婚登记程序是什么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在我国成为正式夫妻的唯一途径。但对于很多人来讲,应该都不知道怎样进行结婚登记。具体会有哪些步骤。针对这两个问题,我们收集......


·商标侵权犯罪新特点是什么
      商标侵权犯罪新特点是什么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离婚后怎么起诉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怎么起诉变更抚养权?一、离婚后怎么起诉变更抚养权?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就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


·一、夫妻财产共计范围的规定是什么?
      一、夫妻财产共计范围的规定是什么?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交际范围越来越广,涉及到的事情也很多,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交际范围越来越广,涉及到的事情也很多,维权意识也随之增强。在某些情况下,涉及到法律问题或纠纷的,往往需要咨询律师等专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