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企业破产宣告后的清算程序有哪些

企业破产宣告后的清算程序有哪些 企业破产宣告后的清算程序
   (一)法院审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宣告破产条件,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及时宣告企业破产。宣告企业破产的条件是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二)清算组。清算组是由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的,在破产程序中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分配和清偿的临时性职能机构。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破产清算组。清算组一般由破产管理人担任。清算组职责:接管破产企业,接收破产企业的资产、财务和文件、档案、印章等;保护破产企业财产;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三)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上述破产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财产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为破产财产。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虽为破产企业占有和使用,但所有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如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3、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6、所有权专属于国家的财产,如矿藏、河流、铁路、军事设施、通讯设施等。但法律允许转让的,在履行转让手续后作为破产财产。
   (四)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管理人负责书面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向破产企业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财产的处理方式主要有拍卖、变卖,破产财产不适于拍卖方式转让的,可以在分配时进行实物分配或作价出让后将所得价款进行分配。
   (五)破产费用。包括:破产财产清理、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工资、聘用清算组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的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拍卖、变卖破产财产的费用等;案件受理费;债权人会议费用;催收破产企业债权所需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费用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拨付破产费用的情况,如时间、数额等,应在卷中列清单记明。
   (六)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从上述我们我们整理的内容来看,宣告破产企业也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只有经过法院审查通过后的企业才可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一门槛以及后续破产宣告后的清算程序规范性也避免一些企业为了逃避债务而恶意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而损害债务人与企业劳动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利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是否遇到专利侵权,如何规避侵权?
      一、是否遇到专利侵权,如何规避侵权?企业是非常容易遇到专利侵权的,想要规避侵权就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保密性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


·没有签劳动合同辞职可以拿多少钱
      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在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实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现实中有的单位却违反了相关规定。而......


·刑法中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
      刑法中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一、刑法中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破坏交通设施罪的量刑标准,应根据以下条文处罚:[刑法条......


·怎么签订房屋装修合同
      怎么签订房屋装修合同(1)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注明施工工期例如,几次验收程序、详细制作过程的说明、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的材料的明细表和日期等。同......


·导致第三人受伤租赁方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第七百四十九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第七百五十条?承租人应当妥善......


·民事纠纷案件开庭一场多长时间结束?
      民事纠纷案件开庭一场多长时间结束?我国法院的庭审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只要在审限内审结案件就可以。但是,按照实际情况,一般来说一次庭审的时间需要1......


·醉驾刑事处罚几个月
      醉驾刑事处罚几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


·车被扣驾驶员跑了怎么办
      拍摄现场照片,然后将车辆拖到停车场,并将案件情况用书面予以说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多少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多少一、适用双倍工资的情形有哪些用人单位在以下三种情形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


·假释的考验期是多长时间
      一、假释的考验期是多久假释考验期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两种。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


·提起刑事上诉后多久开庭
      一、刑事上诉后多久开庭二审上诉多长时间开庭没有规定,法律只规定二审法院受理后的期限,刑事案件最长二个半月,民事案件三个月。而一审法院多长时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