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购房合同签完买方毁约定金怎么处理

购房合同签完买方毁约定金怎么处理?购房合同签完买方毁约的定金不予退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购房人可以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购房者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交付的房屋的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5、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三、购房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怎么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签完购房合同后买家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不算毁约,相反,买家毫无根据的单方毁约的做法,在购房合同中肯定有约定违约责任,只能是卖家约定的违约条款不符合法规定的话,买家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定违约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个人商标转让需要什么手续
      个人商标转让需要什么手续一、个人商标转让需要什么材料一般来说商标转让需要经过下列流程和提供相关的材料:1、商标转让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


·烟台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虽然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用人企业必须帮劳动者购买社保,其中社保包括五险一金。但是由于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所以每个地区的五险一金缴纳比......


·孙子算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孙子算第一顺序继承人吗一、孙子算第一顺序继承人吗孙子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如果孙子的父亲在孙子的奶奶之前去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孙子......


·配偶得了精神病可以离婚么
      配偶得了精神病可以离婚么婚后,配偶得了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但最终,还是需要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夫妻才能解除婚姻关系。根据相关规定,......


·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明主体是谁?
      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明主体是谁?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明主体自诉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


·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申请书怎么写?
      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申请书怎么写?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申请书的书写首先应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签名,然后应注明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的具体内容、相关事......


·民间借贷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民间借贷是长久以来广泛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一种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的行为,其主要是......


·一、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可以撤销吗?
      一、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可以撤销吗?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的特质决定了其不同于赠与合同,在法律适用上不应当适用《合同法》来进行调整,而应适用《最......


·如果员工合同期未满可以辞退吗
      如果员工合同期未满可以辞退吗员工合同期未满可以辞退员工,但如果员工没有法定过错的单位辞退员工需要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单方解除权能否不经诉讼能解除吗?
      单方解除权能否不经诉讼能解除吗?可以不经过诉讼就行使单方解除权。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只要......


·在我国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包括什么?
      在我国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包括什么?行政处罚在我国是必须拥有一定职权的人才能够行使的。因为行政处罚肯定不能够被任人滥用,因此,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