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贷款合同毁约的后果有哪些?

贷款合同毁约的后果有哪些?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支取借款责任的规定。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人和借款人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对于贷款人来说,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是其主要的义务。但是,贷款人由于资金周转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或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数额提供借款。贷款人的这种违约行为会损害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影响借款人对借款的使用。因为贷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的,借款人就能将所得的资金按照计划投入正常的生产或者经营中,保证资金得到正常运转。贷款人不能在约定的期间内提供借款的,就会打乱借款人的资金使用计划,直接影响到借款人的生产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甚至会出现因借款人资金不到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三角债或者其他纠纷的发生,影响整个资金的良性周转和循环。其次;贷款人的这种违约行为也容易影响贷款人按期收回借款。由于借款人的借款期间往往就是其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正常需求时间,如果贷款人事先就违约,使借款人在约定的日期得不到借款,那么,借款人就容易出现在得到借款后拖延还款的情况,这样贷款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届满后就收不回借款。因此,贷款人的这种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提供借款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而且也增加了自己经营的风险。根据本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贷款人应当赔偿借款人的损失。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借款,另一方面,对于借款人来说,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借款人在订立借款合同后,生产经营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或者借款人从其他渠道得到了所需的资金,因而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收取借款的日期,出现不需要或者暂时不需要借款或者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的情况。对于贷款人来说,其主要是通过收取利息来营利的,所以,贷款人对自己的资金使用状况都有统一的安排和完整的计划,借款人如果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回借款的,必然会影响贷款人资金的正常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合法利益。对于贷款人来说,所受到的损失就是利息的损失,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日期和数额向贷款人支付利息。这样不论借款人是否按照约定的日期及数额收取借款,都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首先,如果是因为借款合同一方违反的相关合同具不进行还钱的话,那么债务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申请,要求法院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已查封的相关资金来偿还自己所进行借出的相关资金。如果是其他合同中有违约情况的话,只需要对损失的一方进行相关赔偿即可。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哪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哪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虽然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但实际上法律法规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并不少,我们这里举几......


·不同企业股权质押对融资的影响是什么?
      不同企业股权质押对融资的影响是什么?一、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1)依托产权市场平台,股权质押融资平台方便快捷。(2)政策支持。二、中小企业股......


·犯罪既遂四个类型有哪些犯罪行为
      犯罪既遂四个类型有哪些犯罪行为1、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


·一、公民的房子过户去哪里办理?
      一、公民的房子过户去哪里办理?去当地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流程有:1、持有房地产证的房屋出售,交易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


·一、江苏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多少钱?
      一、江苏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多少钱?江苏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多少钱是没有准确答案的,需要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分析,具体的赔偿项目是:1、医......


·婚后父母赠与 新婚姻法房产分割怎么规定?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结婚对于很多人来说是神圣的,结婚意味着两个人的利益紧紧绑在了一起,但是两个人长......


·私募基金能做民间借贷业务吗?
      私募基金能做民间借贷业务吗?一、私募基金能做民间借贷业务吗?2015年11月底,中国基金业协会在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中首......


·太焦高铁征地补偿标准项目包括哪些?
      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是存在着补偿和赔偿这两个概念的,两者是具有非常大的区别的,赔偿通常情况下是由于国家,的行为存在着错误,但是补偿的话并不是......


·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书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书的注意事项是什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参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买二手房贷款未批算违约吗?
      买二手房贷款未批算违约吗买二手房贷款不通过算不算违约,这要分情况来看。第...


·自书遗嘱修改还有效吗?
      自书遗嘱修改还有效吗?一、自书遗嘱修改还有效吗?一般不允许有涂改,改后的遗嘱是否有效需要结合遗嘱内容来判断。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