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银行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银行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银行改名字需要的手续是银行内部同意,统一完毕之后提出申请,具体申请过程当中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有企业的营业执照,还有一些申请书等等。最终等待工商管理部门的审核即可。二、公司变更的法律效果是什么?公司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公司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但是在变更公司名称前的盖有公司公章的文件、合同等,依然有效。如果遇到对公章产生疑问的,只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信息,证明二个名称为同一公司。可以发布公告或者发函说明公章变动情况。《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公司有关登记注册事项的变更,必然涉及到公司权利与义务关系及公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变化。公司权利与义务关系及公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变更状况,主要取决于其变更的具体事项。不同的变更事项,对公司变更后的权利与义务影响不同。1、公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变化。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等有关登记变更后,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以变更后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为限。2、公司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变化。公司组织形式因合并、分立或单纯公司组织形式之间的转化而发生变更的,原有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由变更后存续或新设立的公司当然、概括承受。即因为公司合并、分立或组织形式的直接转换而消灭的公司,其所拥有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包括它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债权、债务等,全部由变更后存续或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对于公司的相关变更以及权力的改变。在法律上是有相关规定的。如果公司只是在地址或者是其他的方式,期限场所进行改变的话,其实际内容不是需要更改太多。但是如果是因为《公司章程》或者是注册资本等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对于银行这个企业来说,如果要想改姓名的话,那么必须要符合公司法当中的相关规定。需要提出申请,具体的申请应当向工商管理部门来提出来,然后等待内部的人员的工作审核。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离婚律师费用可以由对方出吗
      夫妻要是打离婚官司的话,此时可能会选择委托律师来帮助自己。但律师并不是免费提供帮助的,此时会收取一定的费用。那此时离婚律师费用可以由对方出吗......


·网上交通罚没款可以吗?
      网上交通罚没款可以吗?一、网上交通罚没款可以吗?可以,网上可以交交通违章处理罚款但各地方网上缴纳罚款方法不相同,以北京为例,网上缴纳交通......


·在我国离婚房子如何过户手续
      在我国,夫妻双方不管是协议离婚或者是诉讼离婚也好,都会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然这些共同财产当中也包括不动产,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


·一、员工犯罪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吗?
      一、员工犯罪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吗?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虽然违法犯罪,但是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如被刑......


·审查起诉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吗?
      一、审查起诉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


·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毕业季即将到来,大多数企业已经开始校园招聘,绝大多数的应届毕业生也开始了自己的第一份工作。您都知道工作伊始是有试用期的,那么哪些情形用......


·未签劳动合同社保购买了属于违法行为吗
      未签劳动合同社保购买了属于违法行为吗不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维权,也可以......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最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山西省实施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


·房屋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房屋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哪些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


·房屋质量条例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房屋质量条例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房子质量问题可以要求修复(一)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