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怎么继承爸爸的遗产?
一、儿子怎么继承爸爸的遗产?
儿子继承爸爸的遗产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的方式进行处理,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其实实质上也是遗嘱,只是较为特殊;
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最后是法定继承。
二、儿子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即便是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对于继承的具体情况,应当根据实际的继承事项来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后期发生继承矛盾和纠纷,父亲应当在死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合法的处分,涉及到继承的具体方式,应当根据被继承人的意愿来确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征地补偿款多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款多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当我们自身遇到征地情况时,最关心的问题自然是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标准以及征地的安置问题,一般情况下对于征地的......
·收取公务员服务期违约金是合理的吗?
收取公务员服务期违约金是合理的吗?收取公务员服务期违约金是不合理的。没满服期也可以辞职,也没有补偿,不过辞职后5年内不得再考公务员,且诚信档案......
·放弃鉴定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放弃鉴定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司法鉴定的结果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是案件当中双方当事人维权的法律依据,想必生活当中大多数的人对于鉴定的重要意义还是......
·商品房的预售流程是怎样的
商品房的预售流程是怎样的一、商品房的预售流程是怎样的商品房预售的流程如下:(一)开发商申领预售许可证。准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员工在家抢救算不算工伤?
员工在家抢救算不算工伤?不是工伤。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认定为工伤的三大要素,放假期间在家摔伤,与这三大要素毫不相干,是不能算工伤的。......
·购房合同都有哪些违约金,情况有哪些?
一、购房合同都有哪些违约金,情况有哪些?购房合同产生违约金的情况有: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便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份主体有区别吗?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份主体有区别吗?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份主体是有区别的;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根据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程......
·苏州未成年工的保护制度有哪些?
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事业也逐渐出现漏洞,很多未成年人辍学早早的就步入了社会,这个是当今社会噬待解决的问题,国家对于未成年工也就是童工方面......
·自己申请工伤鉴定要带什么资料
自己申请工伤鉴定要带什么资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复印件。2、申请人正面免冠彩照一张。3、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身份证明资料。4、两份《工伤职工劳动......
·公司上市申请失败后多久可以再申请
公司上市申请失败后多久可以再申请上市失败后,如果不是因为造假的原因,那在拿到证监会出具的不予核准发行上市的批文后六个月后可以重新申请。如果......
·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作出决议的事项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