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占有他人财产罪的规定是什么?

占有他人财产罪的规定是什么?
  
  一、占有他人财产罪的规定是什么?
  
  占有他人财产罪的规定是新《刑法》分则第五章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告诉的才处理。
  
  本罪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代为保管的财物、拾捡他人的遗忘物、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
  
  ①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
  
  ②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具体包括: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一般主体。
  
  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哪些属于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侵占罪客体要件中,其犯罪对象指代为保管的财物、拾捡他人的遗忘物、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具体来说:
  
  (1)代为保管的财物,包括:
  
  ①受他人委托,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
  
  ②无因管理。
  
  ③依照有关规定而保管,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财物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
  
  ④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
  
  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①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
  
  ②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
  
  ③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2、为了更好地人认定侵占罪,要注意与盗窃罪相区分。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在当代社会,如果对于他人的财产进行侵占,那么构成我国《刑法》当中的侵占罪,侵占罪是肯定受到法律当中的惩罚的,具体的惩罚的措施应当是按照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进行的,如果数额比较大,情节比较严重,还会被判处两年以上有期徒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入室强奸未遂怎么要赔偿
      入室强奸未遂怎么要赔偿?强奸未遂的赔偿标准是双方协商确定的,我国法律没有专门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原则有三个,一个......


·探望权协议范本怎么写?
      探望权协议范本怎么写?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是指离婚后未获得孩子的抚养权需要定期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所享有额度权利,在离婚协议时中需要对探视孩子权......


·一、老人财产分配怎样写比较好?
      一、老人财产分配怎样写比较好?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抵押物被法院查封后有哪些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抵押物被法院查封后有哪些风险?一、抵押登记在先,抵押合同签订在后,抵押权可能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


·没有签字盖章的合同有效吗
      没有签字盖章的合同有效吗合同书没有签字盖章原则上不生效力,但《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即: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在......


·婚姻法中的复婚需要什么条件
      男女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复婚根据《婚姻法》规定,当事人复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曾有夫妻关系并已按法定程序离婚。2、离婚后未再婚。3、自愿恢复夫妻关......


·公民怎样立永不更改的遗嘱
      公民怎样立永不更改的遗嘱原则上任何方式立的遗嘱都可以更改。原则上任何方式立的遗嘱都可以更改。只是公证遗嘱作为最权威的遗嘱形式不可以随意进行更......


·打架鼻梁骨折算轻伤吗?
      打架鼻梁骨折算轻伤吗?赔偿多少钱?一、打架鼻梁骨折算轻伤吗?赔偿多少钱?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鼻骨骨折属于轻微伤,处罚标准是......


·还股东个人借款协议书如何书写?
      还股东个人借款协议书如何书写?一、还股东个人借款协议书如何书写?股东借款协议书范本:经______________(下称贷款方)与_____________(下称借......


·商标与商号的区别在哪里
      商标与商号的区别在哪里1、功能不同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普,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商号主要......


·期房的转让方式包括几种
      在实际生活中,期房买卖屡见不鲜,很多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资金等问题需要先出售还没有修建的房屋来筹资建房,这种行为活跃了房地产市场,与此同时也增加......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