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劳动合同解除后效力终止了吗

劳动合同解除后效力终止了吗
  
  一、劳动合同解除后,并不一定意味着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结果都是劳动关系的结束,双方当事人之间相对于该劳动合同而形成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应随之消灭。
  
  两者的区别在于:
  
  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
  
  2、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借此约束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稳定劳动关系,也就是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解除和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过错单方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三种
  
  1、预告解除: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非过错性辞退(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三种情形。
  
  三、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最主要形式,适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通常都自然终止。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由于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保障,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合同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只要劳动者依法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死亡,意味着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从主体上的消灭。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当劳动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作为民事主体和劳动关系当事人,无法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也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然终止。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
  
  破产,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是指合法建立的公司或企业在存续过程中,未能一贯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政府部门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被撤销是指企业未经合法程序成立, 或者形式合法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实体规定,被政府部门发现后受到查处。按照《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消,意味着企业的法人资格已被剥夺,表明此时企业已无法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只能终止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根据《公司法》规定,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资格便不复存在,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也随主体资格的消亡而消灭。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
  
  法律规定不可能包含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所有现象,因此,《劳动合同法》将这一规定作为兜底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要有必备条款,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只有这样,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法律保护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如果合同不合法的话,即便解除了合同,效力终止也无从谈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一、老人死亡后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一、老人死亡后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是怎样的?1、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个人对宅基地仅拥有使用权,并不拥有所有权,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离婚财产都是平均分吗?
      离婚财产都是平均分吗?离婚财产都是平均分吗?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


·公司法最新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注册公司是需要有一定的注册资本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就是全体股东的出资额,代表着公司的股本总额的。由各位股东实际认缴的注册资本需要在当地的登......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
      不管是怎样的犯罪,其实在主体上面,法律中都是有相关规定的。一般来说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包括了自然人和单位,而其中对自然人的要求就是已经年满16周......


·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样式)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受托人:委托人是国家/地区的公民/法人,现委托上述受托人代理对第......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客体......


·医疗责任事故罪应如何认定?
      医疗责任事故罪应如何认定?一般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如果造成的当事人死亡或者是受到严重伤害的,就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那么,医疗事故罪应该如何......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一、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


·国家是如何对私募股权投资管理的?
      国家是如何对私募股权投资管理的?一、私募投资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


·合同纠纷28万标的诉讼费是多少?
      合同纠纷28万标的诉讼费是多少?合同纠纷28万标的诉讼费用是4.2万元。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是什么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依据的情况下,一方取得不当利益,而使他方受有损失的事实。对于不当得利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但无......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