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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包括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包括哪些
  
  一、关于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规定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1)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a.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作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保障施工所需的工作条件。
  
  b.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的基础条件,保障施工的正常进行。
  
  c.发包人中途停建、缓建或变更设计的因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d.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
  
  e.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f.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a.按照约定工程质量、期限交付建筑工程是承包人的基本义务。
  
  b.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应妥善保管。
  
  c.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的检查。
  
  d.承包人对自己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二、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 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 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 资质情况;
  
  
  ② 施工能力;
  
  
  ③ 社会信誉;
  
  ④ 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三、履约管理之工期
  
  (一) 工期和施工进度
  
  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① 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② 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③ 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2、竣工日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 [2] 定认定方法:
  
  ① 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②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
  
  ③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④ 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 几种影响工期的因素
  
  1、施工许可证:
  
  ① 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开工日期;
  
  ② 但如未取得且已经施工,则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且导致停工或缓慢施工,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拖欠工程款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3、设计变更
  
  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4、图纸延误
  
  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5、增加工程量
  
  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6、质量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① 鉴定合格,顺延工期;
  
  ② 鉴定不合格,视情况而定。
  
  7、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等。
  
  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施工合同需要有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执行,以工程建设的完成为结果。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各有义务需要遵守。我国合同法对于施工合同也有所规定,并且在民法体系中也能体现出合同的相关内容。我国法律在合同方面的规定日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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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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