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泄露隐私侵犯名誉权怎么办?

泄露隐私侵犯名誉权怎么办?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处理,人民法院依照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侵权人拒不执行,则:1、由人民法院在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所支付费用由侵权人承担。2、人民法院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部分。4、给付延迟履行金。二、侵犯名誉权的形式有哪些?名誉,是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侮辱:是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是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对于泄露对方隐私的行为,显然是构成了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相关情况应当根据实际造成的后果来判决处理,对于达到了立案标准的,还可以构成了诽谤罪,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是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关于醉酒驾驶的标准2023年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醉酒驾驶的标准的规定是什么?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犯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何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


·一、租店面合同违约赔偿金需要写吗?
      一、租店面合同违约赔偿金需要写吗?是需要写的;店面租赁合同违约金一般参照造成的损失进行计算,大概相当于3个月左右租金。如果房东违约提前收回门面......


·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如何维权
      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如何维权一、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如何维权?1、保留证据(原件):包括购物发票、小票、商品实物;2、复印证据:包括拍照......


·卖房子交的定金可以退吗?
      卖房子交的定金可以退吗购房定金的作用是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根据最高法院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一)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的定金。正式购房合同签订之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是债权怎么处理?
      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是债权怎么处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是债权的处理方式是双方愿意办法进行一定的承担,离婚时债权的处理原则是需要双方共同承担......


·疫情复工企业将双休改单休合法吗?
      疫情复工企业将双休改单休合法吗?复工前的停工期,优先安排员工休不跨年的年休假或者复工后压缩双休日(双休变单休),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且这样做对......


·诉讼标的是房屋土地林木可以吗?
      诉讼标的是房屋土地林木可以吗?不可以的,诉讼标的就是原被告双方发生争议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确定的依据是案件的原告方或者是上诉方的诉讼请......


·个人车位租赁协议是怎样的
      在实际情况下,当我们还没有拥有自己的车时,那么我们的个人车位就是闲置的、不需要的。这时候我们就可以考虑将个人车位出租,这样也就可以为自己带来......


·员工单位要求加班期间因工死亡有赔偿吗?
      员工单位要求加班期间因工死亡有赔偿吗?一、员工单位要求加班期间因工死亡有赔偿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工作岗位上意外死亡,......


·国家赔偿刑事拘留有哪些规定?
      一、国家赔偿刑事拘留有哪些规定?国家赔偿刑事拘留的规定主要是:《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