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规则是什么?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第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1陆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在我们国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对于任何的一个公司来说,如果商业秘密遭受到了侵犯,那么可能会给整个公司带来致命的打击,因此发现这种行为的话,必须要积极的来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刑事方面的手段来进行打击,比如说去法院来进行诉讼活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我国南京色弱能考驾照吗
      我国南京色弱能考驾照吗色盲色弱对于我们的生活和学习是有一定影响的。在如今驾驶正人手必备的情况下,很多色盲色弱的朋友,对于考取驾驶证也是十分向......


·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可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那么在劳动法出台之后......


·不作为犯罪判罚是怎样的?
      一、不作为犯罪判罚是怎样的?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


·绑架罪能判几年?绑架罪如何定性?
      绑架罪能判几年?绑架罪如何定性?  一、什么是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


·外资股权转让如何评估?
      外资股权转让如何评估?一、外资股权转让需要评估么?资产投资投资者股权变更(包括股权转让)必须经关资产评估机构需变更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资产......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判决年限是多久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用到我们的个人信息,如果监管不严,就很有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个人信息泄露。在我国,侵犯个人信息是属于违法的,根据犯罪的......


·工程转包最多转几次
      一次也不能转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单位......


·在什么情况下能够提起离婚诉讼
      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此时如果离婚夫妻不满足相应的条件,那自然是不能顺利离婚的。而根据法律中的规定在一些情况下才能够提起离婚诉讼。那到......


·租房合同条款发生纠纷起诉时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租房合同条款发生纠纷起诉时应该准备哪些材料?1、起诉状2、主体资格证明3、起诉证据材料4、授权委托书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房屋租赁合同......


·劳动仲裁争议申请书
      劳动仲裁争议申请书一、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_______,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被申请人:_______公司地址:___......


·电力设施的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电力设施的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电力工程建设是我国重点工程之一,作为公民,我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在电力工程施工时,会影响到其它工程,比如......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