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留置权的解决办法
一、侵犯留置权的规定
1、同一动产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若抵押权人不当行使抵押权致使留置权受侵害,则抵押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留置权受侵害致使债权难以实现时,留置权人可同时要求被留置人承担违约责任及侵害留置权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情形下,第三人虽因侵害留置权而侵犯了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被留置人的违约责任并未被免除。基于债的相对性原理,应先由被留置人向留置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被留置人不能清偿债权,则由第三人在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留置物的保管。
《担保法》第86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此,而至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否尽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对留置物的损失是否有过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证责任。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时需债务人予以协助的,其得请求债务人协助。如债务人应留置权人的请求却不予以协助,则对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务人不得向留置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
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使用留置物的权利,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使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不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担保。
3、返还留置物。
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人有义务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在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违反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的,构成非法占有,应向债务人或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留置权实现程序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的实现应依以下的程序进行: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通过上述文章我们知道了遇到侵犯留置权的情况时可以要求被留置人承担违约责任及侵害留置权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留置权的实现也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留置权的相关事项比较复杂建议咨询律师来帮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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