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个人债的加入属不属于夫妻债务?

个人债的加入属不属于夫妻债务?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协议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一方婚前个人债务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其处理原则为: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的一方失踪、死亡的,均只能由其个人财产负责偿还,双方又约定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除外;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不能够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或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用一方的个人财产偿还。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具体包括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或者未经共同协商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1)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一方因个人从事赌博、吸毒等活动欠下的债务等。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包括婚前个人债务与婚姻关系中的个人债务,但不管是什么时期的个人债务都由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偿还,这是处理原则。三、离婚时债务如何证明的?债权债务的证据形式有以下六种:1、有公证的借款、欠款;2、由夫妻上面签名的借条和欠条;3、没有公证、没有双方签名的各种形式的借条、欠条;4、证人证言;5、证人出庭和证词;6、银行转账支票。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债务一般是在夫妻续存期间所欠下的债务都归双方来共同的偿还,但如果一方欠债而另一方不知情,对于这份债务另一方是没有义务来进行承担的,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证据来进行证明才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样才不会让自己的利益受损。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纳个税吗?
      一、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1)计算基数:按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合同法规......


·设立子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设立子公司的条件是什么?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其设立条件本该和其他独立法人一样,但是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和联系,使得子公司的设立......


·怎么订立遗嘱才合法有效(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怎么订立遗嘱才合法有效(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


·债务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债务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债务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


·新婚姻法彩礼规定是多少?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结婚时每一个人都会经历的事情,也是很多人都很期待的意见大事,但是近几年让很多人......


·电力工程质保资料有哪些?
      电力工程质保资料有哪些?质量保证资料是指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反映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真实记录。质量保证资料是否准确、齐全,直接影响单位工程的质......


·民法总则连带责任事件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连带责任事件方面的规定是什么?在一些民事侵权行为中,侵权方往往不是一个人,由多人构成,这时,有人就要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而有的则承担......


·合同违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合同违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一、简述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一般构成要件即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1、违约行为......


·公安机关通常如何处理骗婚
      公安机关通常如何处理骗婚一、公安机关通常如何处理骗婚?对于骗婚公安机关可能会按照诈骗罪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借婚姻骗取财物超......


·误工费赔偿项目有哪些
      误工费赔偿项目有哪些一、误工费赔偿项目有哪些1、工资2、津贴3、兼职收入注: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须以“实际......


·关于工伤伤残鉴定必须在本市做吗?
      关于工伤伤残鉴定必须在本市做吗?一般都是先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应该在受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区域内做。职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