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合同违约损失计算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违约损失计算的规定是什么?1、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说,对有关赔偿损失的问题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作出安排。它不同于损失发生后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于损失赔偿要以守约方受有损失为前提,当损害发生后,会遇到确定赔偿额的困难,且其计算又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因此,约定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助于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有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2、再次,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赔偿损失,是以弥补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为目的的。因此它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赔偿范围的确定标准,这便是损失赔偿的补偿性特征。同时,在特定情况下,赔偿损失还具有惩罚性。例如,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1、支付违约金。2、损害赔偿。3、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4、其他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三、合同违约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 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 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可见,没有上限的违约金,却有明显的调整空间,使违约金的落实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合同违约责任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但是双方在确定违约金标准的时候,可以按照违约可能会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不同书面合同中违约会造成的损失及计算标准,没有什么统一的参考依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平乡建飞机场征地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平乡建飞机场征地补偿是如何规定的?平乡县地处河北省,平乡建飞机场征地补偿可以参照河北省国土资源部门下发的关于征地补偿的通知。由于平乡建飞机......


·司法鉴定需要治疗终结时间标准是什么?
      司法鉴定需要治疗终结时间标准是什么?工作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给受害者身体伤很大的损伤,甚至是永久性创伤,而这受伤是属于工伤,按照相关法律是要得......


·犯罪构成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犯罪构成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主体是指......


·公司法人变更需要资料有哪些
      公司法人变更需要资料有哪些?我们知道任何一个公司得法人是这个公司的重要人物,一般是这个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法人对公司企业的发展有着......


·劳动关系的概念与分类是什么?
      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比较重要的一类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产生是必然的,由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国家制定劳动法对劳动者进行保......


·什么情况辞退员工不用赔偿金
      辞退员工不用赔偿的情况有几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劳动者有以下......


·天津医保需要什么手续,要用哪些材料?
      医保是我国现在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障措施,对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保障人民生活水平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许多刚到天津的朋友都想要办理相应的医保手续......


·招童工怎么处罚,如何处罚单位招童工
      童工主要是指哪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他们的身心发展还不健全,国家加强了对他们的保护,规定单位不能招童工。而要是遇到单位非法招录童工的话......


·“当租售同权”的概念第一次出现时很多人对租售同权感到疑问
      “当租售同权”的概念第一次出现时很多人对租售同权感到疑问。租售同权是什么意思呢以及租售同权要有什么条件?2017年这个概念正式面向群众。租售同权望......


·办理商标续展应提前十二个月?
      办理商标续展应提前十二个月?一、办理商标续展应提前十二个月?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


·民事诉讼诉讼时效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诉讼时效规定是怎样的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一)时效与诉讼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