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安徽交通事故护理费标准是什么?

一、安徽交通事故护理费标准是什么?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二、相关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同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四)项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交通事故发生后,显然是需要按照造成的伤害后果来支付赔偿费用的,具体的赔偿项目是非常多的,在具体的认定上,应当以实际的损失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等,可以基于实际的医疗期限来进行认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隐名股东如何实现决策权?
      隐名股东如何实现决策权?1、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书面协议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


·一、试用期内可随时辞职么?
      一、试用期内可随时辞职么?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北京市规定丧葬假几天?
      北京规定丧葬假几天?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职工......


·宣城五险一金查询方式有哪些,如何查询?
      五险一金是哪五险,哪一金,相信您应该都比较清楚,同时也是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是目前关注的焦点。但是,五险一金查询可以在哪里查,有哪些方法,可......


·不付抚养费被法院拉入黑名单的后果是什么?
      一、不付抚养费被法院拉入黑名单的后果是什么?不付抚养费被法院拉入黑名单的后果是会被列入失信人,各级人民法院将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


·申诉个人债务的时效是多久
      申诉个人债务的时效是多久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


·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会面临买房这个问题,或者我们住的房屋过
      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会面临买房这个问题,或者我们住的房屋过于老旧需要拆迁,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拆迁证明购买回迁房,回迁房的购买方式和购买商品......


·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有什么区别?在信息通讯技术迅猛发展的当今时代,科技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得诈骗不断得以滋生。在生活中我们可见......


·夫妻财产约定有哪些注意事项
      夫妻财产约定有哪些注意事项1.约定的主体。由于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当然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出约定。夫妻之间订立财产契约......


·送达回证一式几份?
      送达回证一式几份?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在给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都会给当事人送达一份法律文书,当事人签收的时候有一份......


·增加注册资本需要股东签字吗
      增加注册资本需要股东签字吗?增加注册资本需要股东签字。增加注册资本金,是需要股东会决议的,而且属于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必须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