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夫妻共同债务内哪项不符合?

夫妻共同债务内哪项不符合?
  
  如果一方在婚前已经形成债务,原则上承认是配偶的个人债务,但如果配偶有证据证明所欠债务是用于结婚或已用于结婚,则应将其确认为联合债务。双方将共同偿还。
  
  证据是这项法律中最重要的事情。法院审理案件并起诉证据。证据证据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受此问题困扰的绝大多数朋友必须注意日常生活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为今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奠定基础。
  
  《婚姻法》解释(2)第24条规定:债权人在婚姻关系中以配偶的名义要求个人债权,应当按照配偶的共同债务处理。但是,配偶可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同意是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是在《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下。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丈夫或妻子的债务,第三方应知悉协议,丈夫或妻子。所有财产都已付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义务所承担的债务,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予以清偿。离婚时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以下债务不能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具有个人财产的一方解决:
  
  (1)除逃避债务外,丈夫和妻子同意个人承担的债务;
  
  (2)当事人未经另一方同意,对没有义务支持的亲友的债务进行资助;
  
  (3)当事人未经另一方同意,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中的债务;
  
  (4)个人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如果债务是在婚姻关系中以一方的名义进行的,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原则上应将其视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在特殊情况下,配偶提供的证据表明债务确实是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因此未婚婚姻方可以反驳债权人的要求。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现在,很多人有买房的需求,购买房屋我们就拥有了房屋的使用权。我们知道,有两个使用权和我们的房屋有关,分别......


·离婚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婚姻两个人之间达成某种和谐的法定关系,而后享有共同财产并且被法律允许同居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离婚情况也时有发生。离婚是指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后,当......


·劳动纠纷中如何处理劳动关系问题?
      劳动纠纷中如何处理劳动关系问题?在实践中,许多劳动纠纷都是由于双方的劳动关系无法明确引起的,一方主张与对方并没有劳动关系,但另一方则表示双......


·最高法关于销售假药的解释是什么?
      我们您都知道最近关于假疫苗的事件愈演愈烈。这不仅引起人们的反思,也让更多的儿童增加了生命的危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看守所醉驾7天会被释放吗?
      一、看守所醉驾7天会被释放吗?看守所醉驾7天不一定会被释放,公安机关完善搜集好证据后,会把卷宗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再重新给你办一次取保候审,当然......


·恋爱期间的赠与能否撤销?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恋爱期......


·根据相关规定墙绘有著作权吗?
      根据相关规定墙绘有著作权吗?1、墙绘属于美术作品之中的一种故此满足条件后可以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也明确说明美术作品可以受到《著......


·长春商品房土地使用证要提交什么材料?
      我们在开发商购买的房子都是属于商品房,可以依法进行买卖交易的。那么关于长春商品房土地使用证要提交什么材料?商品房要提交申请表,然后申请人的基......


·工伤死亡职工有哪些赔偿?
      工伤死亡职工有哪些赔偿?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


·一、醉驾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应当是多少?
      一、醉驾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应当是多少?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


·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