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未遂预备的区分方法是什么?
一、犯罪中止未遂预备的区分方法是什么?
1、概念不同
犯罪预备: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从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构成了现实的威胁。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的既遂: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
2、责任不同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能减轻处罚;犯罪中止一般会免于刑事处罚;犯罪既遂,应负刑事责任。
3、阶段不同
犯罪预备属于前期准备阶段,犯罪中止还没有形成后果,犯罪未遂是因为特殊原因没有达成预期后果,犯罪既遂是已经完成犯罪。
二、犯罪未遂的犯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故意杀人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强奸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
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
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这三个条件以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
违法行为实施之后,可能会呈现出任意一种犯罪类型,由于司法职员必须要在侦查或者是审查、审理等过程之中就十分确定该刑事案件的具体形态,故此了解不同犯罪形态之间的区别以及里联系是十分有必要的,在法院判决书之中,也需要表明具体造成的犯罪结果。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法律规定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一、逮捕的条件是什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无责任方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怎么赔
现在的生活中人们的出行已经离不开汽车的代步作用,同时相应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其中就在交通事故中进行赔偿的情况也不在少数。那么,无责任方在交强......
·劳动者迟到扣工资合法吗?
劳动者迟到扣工资合法吗?迟到扣工资是否合法。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主要依据如下:1、迟到,属于缺勤,只是缺勤的时间较短,迟到的时间没有劳动,不发......
·民事诉讼代理人跟民事代理人的区别?
我们您都知道,民事诉讼代理人和民事代理人是有所不同的,那么,民事诉讼代理人跟民事代理人的区别和联系具体到底都有哪些呢?我们搜集了一些有关民事......
·职务之便发明创造职员可以获得该发明的所有权吗?
一、职务之便发明创造职员可以获得该发明的所有权吗?职务之便发明创造职员是不可以获得该发明的所有权的,对于职员个人而言,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完成......
·婚内约定离婚赔偿协议怎么写
很多人在结婚的时候,担心以后感情出现破裂,闹到不可开交的地步,会选择婚内约定离婚损害赔偿协议。那么婚内约定离婚赔偿协议怎么写呢,成为小夫妻们......
·一、遗嘱公证一定要有遗嘱执行人吗?
一、遗嘱公证一定要有遗嘱执行人吗?遗嘱公证不是一定要有遗嘱执行人的,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遗嘱执行人分为三种: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
·民事裁定书(终结督促程序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79 (××××)×民督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
·如何区分抢劫罪和绑架罪?
如何区分抢劫罪和绑架罪?一、如何区分抢劫罪和绑架罪1、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